浙江:海盐县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给予市场主体“容错空间”
2021年6月,海盐县在全市县级层面率先出台《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实行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通过规范适用条件、办案程序、后续监管,给予了市场主体“容错空间”,也促进了全县各执法领域行政执法更加公正规范。截至2022年3月底,已经有50余个市场主体受益。
一是规范适用条件,握牢告知承诺制“方向盘”。明确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违法行为须为本年度在县域范围内首次被查获,危害后果轻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且属于省、市、县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所列的情形。省、市行政执法部门对该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截至2022年3月底,全县纳入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执法事项88项,如海盐县住建局将“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备案的行为”纳入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二是规范办案程序,画准告知承诺制“作战图”。对符合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书面承诺限期改正的,行政执法部门不予处罚,并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全程留痕、合法合规。出具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及时归档保存。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反馈案件线索来源方。如县卫生健康局在检查中发现西塘桥街道某企业存在轻微的违反职业健康管理的行为,经执法人员约谈教育后,企业负责人按照整改要求书面承诺限期改正。
三是规范后续监管,念好告知承诺制“紧箍咒”。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加强监管,在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适当增加比例,督促当事人诚信守法。当事人书面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改正后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后续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其签署承诺书后未履行书面承诺的,或整改后再犯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截至2022年3月底,相关执法部门对实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通过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开展“回头看”,均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