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广大企业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人社部、财政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27个部门签署《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针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有关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是联合惩戒对象明确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二是联合惩戒措施务实管用
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将失信人员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等26余项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倒逼企业及有关人员依法开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三是联合惩戒结果定期通报
联合惩戒结果及时上传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签署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统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信息。联合惩戒结果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