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解读梧州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三大意义:专项整治,规范营商,信用监察
一、案例名称:
广西梧州市城市防洪排涝工程高旺防洪堤工程体育场泵站(土建部分)施工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投标行政处罚案。
二、案情简介
广西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广西梧州市城市防洪排涝工程高旺防洪堤工程体育场泵站(土建部分)项目(以下简称高旺防洪堤体育场泵站项目)竞标,且为中标施工单位。经梧州市水利局行业监督检查,发现该项目承诺投入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长期不到岗;项目开工不久即变更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且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施工项目现场存在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缺失,严重违反投标承诺。经复核项目投标阶段相关资料,同时根据河池市水利局、来宾市水利局对有关项目函复情况,对比发现,该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投标业绩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投标情况。
三、调查与处理
(一)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四条以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于2021年11月18日,经梧州市水利局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广西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材料投标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并具体明确以下事项。
一是成立案件调查小组。调查组组长由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调查组相应设立内部纪检监督、法规监督、执法监督、调查组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二是立案调查主体。当事人:广西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志远;企业注册地址:苍梧县沙头镇中大街2号4-302号房;统一社会诚信代码:91450100MA5L54H52D 。
三是调查范围。广西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虚假业绩材料进行投标一事。
四是调查方法。复核有关投标资料、调查询问、必要时实地取证。
五是调查步骤。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事实明确、执行依据充分的,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执行。
六是调查主要问题。广西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使用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业绩材料是否存在虚假材料,是否因使用虚假材料骗取了中标。
(二)查明的事实
一是当事人使用虚假业绩材料投标事实明确。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项目投标资料,采用函询调查取证方式,查明涉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业绩共4项内容均与实际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是涉嫌违法主体承认使用虚假材料进行投标。经市水利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广西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投标业务主要负责人均主动承认使用虚假材料进行投标的事实。
三是复核论证虚假材料影响最终中标结果排名。经随机抽取的广西水利评标专家复核论证,减去当事人不符合要求的业绩客观得分后排名发生了变化,最终分析论证结果表明,当事人综合得分已不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构成当事人以使用虚假业绩,弄虚作假方式,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中标优势,骗取中标的因果关系。
(三)调查证据
一是当事人投标资料。用于证明当事人提供了4项业绩资料,投标资料完整,且用于投标的事实;
二是业绩核实情况的复函。用于证明当事人在项目评标得分4项业绩资料与实际不符;
三是当事人调查笔录。用于证明当事人使用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共计4项虚假业绩资料进行投标证词。
四是复核论证报告。用于证明当事人使用虚假业绩,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中标优势,构成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因果关系。
(四)行程处罚
根据查明事实与证据。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月19日,梧州市水利局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梧水罚告字〔2022〕08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或行使听证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该行为属轻微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取消当事人项目中标资格;
2.对当事人处项目中标金额2433853.32元千分之七的罚款,即17036.97元;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投标负责人)处公司罚款额17036.97元的百分之七的罚款,即每人1192.59元,小计2385.18元。以上罚款合计19422.15元。
四、法律分析
一是法律判断分析标准。该案中,当事人利用虚假材料进行投标,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当事人投标资料中提交4项涉及人员业绩资料行为符合第(二)款情况。故在本案中,梧州市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属地项目招投标违法行为有行使行政处罚的责权事项,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是自由裁量标准。该案中,本案主办机关梧州市水利局参考了广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18年版)第89项“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情节轻微的界定了三种标准,为违法程度、裁量情形、量化标准。其中裁量情形对应细化有以下情形:1.“小型工程或者小型项目或者Ⅳ、Ⅴ等工程或者4、5级堤防”;2.是“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十万元以下的”;3.“中标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的”。案情符合裁量情形的两个标准,分别为小型水利工程和中标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违法程度对应为轻微违法;量化标准对应为“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七点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故在本案中,违法程度属轻微违法情节,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属于自由裁量标准以内。对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梧州市水利局在查证过程中未有发现。
三是减轻行政处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该案中,当事人对行业监督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整改逾期不到位,已对工程项目实施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在梧州市水利局立案调查后虽有主动配合调查,但是在涉案人员看到事实证据后才主动交代相关案情。由于本案属于梧州市招投标领域监管范围立案调查首次案件,但不符合上述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前置条件。
五、争议焦点
该案中立案程序合法、查证证据链相互紧扣,能互相引证,调查证据来源均有事实依据,无争议焦点。
六、典型意义
(一)水利工程暨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应用。2021年,我局根据水利厅要求,扎实、高效开展梧州市水利工程暨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补全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监督短板,紧盯监管薄弱环节,规范监管行为,同时补全监管环节中的监督检查机制,形成长效机制,由以往收集线索渠道,投诉举报等被动告知状态转变为主动出击态势。本次查处案件,验证了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科学性、可行性和执行力,并取得了良好的初步成果。
(二)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稳步提升。2021年,根据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已实现电子化招投标,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但水利工程投标单位,往往会在投标业绩上使用虚假业绩材料获取加分,利用围标串标的形式承揽工程项目,此类问题在投标人之间均不会出现对中标候选人质疑和投诉,导致行业监管部门难以发现。对本案件查处,有效在交易市场上贯宣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管依法行政的决心,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的官宣表态,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营商环境发展持续向好。
(三)水利工程投标信用承诺履行的推广。2021年,梧州市水利印发《2021年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信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梧水监督〔2021〕2号),对标后履约实施全面监督检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专项检查相关工作,全面监督检查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履约情况,对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 “监督+帮扶”模式实施监管。但对严重违反投标承诺的市场主体,整改逾期,屡改屡犯的将进一步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本案中,案由起因为当事人未履行市场主体责任,违反质量与安全一系列规范,倒查招投标环节发现的具体违法行为,有效对全市各水利工程市场参建主体,按照合同要求,标后兑现投标承诺起到警示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