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建投资有限公司逃废银行债务案
发布时间:2017-01-06 发布部门:信用梧州
广西远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建公司)2012年10月16日向武鸣信用联社双桥信用社借款1200万元,以广西永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舜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以股东蒙子良、蒙麟声、农敏鹏提供个人保证担保。
由于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蒙子良于2013年1月9日死亡,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抵押物(永舜公司土地)也因闲置了几年时间,被南宁市伊岭工业发展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3月发出将收回其闲置土地的通知,抵押物面临被收回风险。武鸣信用联社于2014年4月8日依法向武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于2014年4月11日保全抵押物及保证人的家庭财产。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一审判决,武鸣信用联社胜诉。被告方以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于2015年1月7日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2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在案件审理期间,抵押人永舜公司仍将抵押物对外出租。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毁损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属于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