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潜伏在农民合作社名义下的非法集资
作为一个无任何经营实体,无任何盈利,未得到任何国家补贴的非法组织,其吸收的资金除部分被挥霍转移外,全部用于对前期入股款的返本分红,当其资金链断裂时,必将形成巨额亏空。
面对一个必将崩盘的操作模式,为什么三地农民合作社能维持数年之久,而越来越多的受害群众又不断将资金投入呢?
一方面,三地合作社的经营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宣传自己的合法性,通过组织大规模的培训参观活动,伪造获奖证书,捏造发展蓝图,按时还本付息等众多手段来蒙蔽了集资参与人视线;
另一方面,集资参与人的逐利心理和防范意识薄弱也促使他们自己把一副镜花水月当成了现实。
什么是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又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合作社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发展农村经济,给农民以实惠。合作社属于独立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员可以对合作社出资,合作社也按照一定的方式将合作社盈余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
可以吸收社员资金吗?
农民合作社,又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独立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员可以对合作社出资,合作社也按照一定的方式将合作社盈余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为什么农民合作社是非法集资的高发领域?
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打着农民合作社的名义,鱼目混珠,在当地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有的不法分子也开始成立农民合作社,并非进行实体经营 ,而是以吸收社员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这类农民合作社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提供农业服务,假借粮食种植、牲畜养殖等,以发展富民乡村产业之名,疯狂吸收村民钱财。
这些犯罪存在以下特点:
1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式,打着国家扶持、响应政策的幌子,抓住农民淳朴、简单、缺乏金融常识的特点,故意把吸收存款的服务站设在乡镇、村落,瞄准农民积蓄,“吃干榨净”农民的自有资金。
2以高额提成诱导,雇佣大量代办员,专职从事吸收存款工作,走村入户,利用农民获得高额回报的心理预期,大肆宣传,进而“掏空”村民“钱袋子”。
3假借他人身份,伪造证明等欺骗手段,获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或者采用联合社形式,凸显实力雄厚,赢得农民信任,大肆吸收农民钱财。
高度警惕“农民合作社”陷阱,切实增强金融防范及自我保护意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高额回报”时,多向权威部门或者亲戚家人征求意见,了解投资正常的回报收益率,杜绝“一夜暴富”的错误思想,不轻信,不盲从,守住自己的“血汗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