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19年8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印发了《广西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管理机制,加强商务领域信用监管,弘扬诚信兴商理念,进一步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管理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落实“放管服”改革。随着简政放权持续加力,以及商务执法职能的改革调整,如何做好“管”和 “服”的文章,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效率,成为了民之所望、施政所向。“放管服”改革在市场秩序建设方面和体现,就是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性安排,探索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事前开展信用审查,事中依据信用实施分类管理,事后实施联合奖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服务消费升级行动。消费升级的深层次的问题,信用建设是一个重要方面。开展消费领域信用治理,可以有效遏制严重失信行为,切实改善消费体验,提升消费信心,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我们围绕家政服务、餐饮、美容美发、药品流通、汽车流通、成品油经营等民生消费行业,以及问题频发的单用途预付卡、直销、展会、商业特许经营等领域开展信用治理,建立消费信用评价机制,就能有效提升即期消费能力,进一步发挥信用在促进消费中的作用。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目前全国上下都在大力开展营商环境建设,信用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统筹推进国内贸易、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信用建设,通过建立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办法,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与其他商务重点工作相结合,打出“信用+”组合拳,有利于发挥信用建设对商务基本业务的支撑作用,从而践行商务为民宗旨,营造人民群众满意的诚信市场环境,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及要点
《管理办法》的框架结构主要参照商务部《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共分五章。其中第一章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等方面阐述了制度总则。第二章名单认定,阐明了认定单位、认定标准、认定依据和认定程序。第三章名单发布和推送,明确名单信息、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及信息共享等要求。第四章名单的响应和退出,规定响应反馈、异议申诉、信用修复、名单退出等管理机制。第五章列明工作措施、解释部门及实施日期。
《管理办法》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九项惩戒措施。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认定的惩戒名单主体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一)在自治区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广西商务信用信息平台网站发布。(二)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频次。如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三)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四)限制享受商务领域各项支持政策、资金补助。(五)在出口退税管理方面严格加强出口退税审核,限制有关商品进出口配额分配。(六)限制参与商务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活动。(七)限制参与商务主管部门各类创先评优及品牌认定活动。(八)限制参与商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展会及推介活动。(九)根据相关部门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二是建立三层联合惩戒机制。在《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明确了三个层面的联合惩戒措施,第一,对自治区级、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惩戒名单主体,依据商务部门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推送至全区其他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惩戒或在行政事项中作为参考。第二,对相关部门推送的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名单主体,商务部门可参照《管理办法》第九条采取相应的一系列惩戒措施。第三,对自治区级、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惩戒名单主体,根据商务部《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商务部信用工作机构报送惩戒名单,并提出联合惩戒建议,由商务部信用工作机构采取相应联合惩戒措施。
三是建立两级申辩保障机制。《管理办法》建立了事前、事后两级申辩保障机制,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的申辩权利。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惩戒名单发布前,认定单位要履行告知程序,相关主体可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单位应进行核查,并做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根据第十三条规定,惩戒名单发布后,惩戒名单主体对被列入惩戒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申诉。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经异议处理,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可退出名单。
四是鼓励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鼓励惩戒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第十四条还详细规定了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提高了信用修复的可操作性。
三、《管理办法》实施措施
(一)开展事前信用审查。将审核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列为商务领域行政审核、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等工作的一般程序,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事前信用审查。
(二)强化事中信用监督。依照《管理办法》名单的认定依据和程序,力争于年内推出一批“黑名单”企业,开展行业性约束或惩戒。在有条件的领域探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三)落实事后惩戒措施。对自治区级、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惩戒名单主体采取信息发布、重点监管、重点核查以及政策限制等惩戒措施。落实多部门联合制定的各类严重失信主体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将商务部门产生的联合惩戒名单推送至相关部门。对相关部门推送的联合惩戒名单主体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馈联合惩戒情况。
(四)鼓励信用自律承诺。在商务领域积极探索应用“告知承诺制”,制定《诚信经营承诺书(范本)》,鼓励和引导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开展信用承诺,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贴《诚信经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企业信用管理能力。
(五)推动信用信息公示。完善广西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市级商务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指导,推进商务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通过各类商务系统网站、“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行政处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等信用信息及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
(六)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创新活动形式,扩大活动效果。广泛征集遴选商贸流通领域企业诚信经营案例,通过信用中国(广西)、广西商务信用平台宣传推广。通过诚信宣传活动,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优化消费和营商环境,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