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处置过期农药
发布时间:2022-06-09 发布部门:西江都市报
6月6日,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今年3月该局执法人员在长洲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一农药经营场所内码放有陕西某公司生产的“啶虫脒”农药产品,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12日,有效期至2021年6月11日,已明显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查封扣押该店库存的相关农药产品343瓶。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没收其经销的过期农药产品,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并处罚款10100元,罚没款共计11700元。
农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明显超过保质期农药的功效可能发生变化,甚至发生变质失去效能,极可能会对作物产生严重药害,或者增加农药毒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四十五条,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据统计,今年3月以来,市农业农村局共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43次,检查农资经营部(公司)120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7起,查获销售“三无”(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许可,无植物检疫)或未经审定批准的水稻散装种子110多公斤,有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