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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9-12-31 发布部门:梧州市政府网站

燃放烟花爆竹会带来城市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及安全隐患等问题。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我市将从202011日起实施《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2月27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的制定出台情况及主要条款内容进行了说明;市人大法制委、环资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分别就落实管理职责、禁止燃放区域、违法燃放处罚等内容进行了解读。

禁燃区划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据介绍,今年827日,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927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予以批准,《条例》于202011日起施行。

《条例》共21条,内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禁燃区的划定、烟花爆竹的燃放销售、相关义务、处罚条款等事项。

《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中,综合考虑我市污染治理的需要、执法条件的现实、风俗习惯的需求等因素,依照“适当扩大、堵疏结合、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我市烟花爆竹禁燃区域为环城高速倒水互通至城东互通、城东互通至苍郁高速河步互通、河步互通至包茂高速保村互通、保村互通至倒水互通路段围合以内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苍梧县的城乡区域,以及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主体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同时,规定区域以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展览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场所,风景区、公园、山林、草原等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明确义务加强源头管理

除了对烟花爆竹的燃放有明确规定外,《条例》还加强了对烟花爆竹燃放的源头管理,明确了相关服务者、经营管理者的义务。

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需要注意的是,在“禁燃区”,从事婚丧喜庆、文体娱乐等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燃规定,不得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等社会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有向举办婚丧喜庆、文体娱乐等事项的当事人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以及若当事人不听劝阻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法定义务。

同时,《条例》堵疏结合,在作出“禁燃区”规定的同时,也相应增加有关限制燃放、可以燃放,以及焰火燃放的衔接性规定。

据了解,《条例》颁布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执法,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同时,部门之间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发力,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事项进行联合整治,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效纳入“四城联创”考核体系,确保《条例》落地生根。(陈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