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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有房却欠债不还

--一名“老赖”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1-03 发布部门:西江都市报

有车有房却欠债不还

一名“老赖”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刑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肖旻泰 通讯员 梁植刚)名下有车有房却欠债不还,“老赖”甘某在被法院拘留罚款后仍想“一赖到底”。2018年11月底,岑溪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甘某有期徒刑两年。

2017年10月27日,岑溪市法院对甘某与岑溪市马路镇某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木材厂”)货款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甘某支付货款9.895万元及利息给木材厂,并负担诉讼受理费1137元。2018年2月8日,岑溪市法院又对甘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甘某支付借款本金38.4万元及利息给姚某,并负担诉讼受理费3504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甘某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木材厂和姚某分别向岑溪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在3月16日向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甘某申报财产并履行相关义务,但甘某仍置之不理。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甘某名下有丰田牌小汽车一辆,其妻子林某在岑溪市某小区有商品房一套。5月10日,法院对甘某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甘某仍无动于衷。由于甘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在7月9日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拘留期间,法院工作人员虽多次规劝,但甘某仍不愿履行义务。最后,甘某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明知其作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不按法院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且在人民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惩处。由于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