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关于
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
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
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21〕8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严格依法依规。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的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二是准确界定范围。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三是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
(三)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进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时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为纲,实行目录制管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参照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制定程序和格式,依法依规制定适用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提请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自治区或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梧州中心支行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并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对不符合要求但仍需要保留的措施,逐条研究制定规范完善方案,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及时归集至梧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范围。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公开、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内共享,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确定,并在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时予以明确。市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西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及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依法依规公开公共信用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执行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依托梧州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梧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广西征信融资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等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可共享数据的采集工作,并将数据归集至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全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渠道统筹管理。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上网公开制度,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上公开相关信用信息。市本级各部门门户网站和各(县、区)的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必须与信用中国(广西梧州)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信息保持一致。在不断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双公示”信息的公开力度的同时,逐步探索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的公开,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应公开,尽公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根据国家、自治区统一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在国家、自治区统一的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暂不纳入该范围。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严重失信名单的领域和范围。(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或由国家相关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市各级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层面认定标准来规范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格管理仅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确需实施的,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认定标准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认定标准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西梧州)网站、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认定标准应当一并明确名单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有关行政机关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认定部门要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原则上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制定程序和格式,依法依规编制市级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在对失信主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时,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执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补充清单。任何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确保过惩相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失信主体,实施拟作出的惩戒措施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实施惩戒措施,要严格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梧州市补充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保失信惩戒轻重适度,防止小过重罚。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修复制度,及时受理失信主体提出的失信修复申请。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程序要求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应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示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者删除。(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及“一网通办”机制,推动落实信用修复机制,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认真做好失信行为信息线下修复受理服务,鼓励引导失信主体开展线上信用修复,推动开展线下信用修复培训班,引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失信主体积极参加信用修复培训、提供操作手册,加大信用修复宣传力度。为失信主体自主办理信用修复提供便利化服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建立健全信用法规。根据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梧州市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信用管理规章和相关制度。出台我市公共信用记录归集与使用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信用产品的生产、使用等活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加快制定推动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牵头,全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监管作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持续推进各行业信用制度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结合梧州实际,研究制定各行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建立信用异议、信用修复等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以国家、自治区相关制度规范为依据,完善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类侵权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开展清理规范。抓紧清理不符合规定的相关信用制度、规章和文件。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建立健全失信约束措施工作台账。对不符合《指导意见》和本实施细则要求的要及时规范,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出台的失信约束文件要立即停止。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完成拟保留失信惩戒措施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全面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在2022年6月前对需要调整的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更新,过渡期后与《指导意见》要求不符的一律废止。(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保障支撑
(十七)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站位,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任务部署,高度重视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深刻把握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是信用建设的必然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抓实抓细重点任务,确保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遵循法治轨道,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助力“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撑保障。(全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落实到位,抓实抓细各项重点工作,并加强各部门联动协调。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对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规范指导。(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
(十九)强化追责问责。各级各部门对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西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梧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公开信用信息,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广西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梧州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以及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其主管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加强宣传解读。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依托电视、报刊、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县(市、区)政府网站、“信用中国(广西梧州)”网站、部门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及时公示各级各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红黑名单、信用动态、解读本行业信用政策文件等信用信息。组织各单位在各自行业领域,结合相关法定节假日、宣传活动日积极主动开展信用宣传工作,持续广泛开展信用宣传“进校园”、“进园区”、“进社区”、“进商圈”、“进乡镇”等各类诚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推广各类诚信典型案例,营造浓厚的诚实守信社会氛围。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专题会议和培训工作开展,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守信、合法用信、修复失信、维护权益。(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安全管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加大政府对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的投入,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要按照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要求,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全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西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梧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归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明确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依法依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等企业实施重点监控,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红黑名单”制度。(全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三)健全协调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全市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视财力情况,合理保障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信用示范性工程、信用宣传、政府购买第三方信用咨询服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专项资金投入。(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牵头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