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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印发《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1 发布部门: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印发《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本基准自2022年3月21日起施行。


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2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
1 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一)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15平方米以下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15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45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2个以下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2个以上5个以下,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拒不改正的 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5个以上,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拒不改正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 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保洁、装饰、维修、摆卖等经营活动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三)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保洁、装饰、维修、摆卖等经营活动;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占地面积2平方米以下,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占地面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拒不改正的 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拒不改正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其他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四)其他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其他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其他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危害后果一般,拒不改正的 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其他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危害后果严重,拒不改正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
1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卫生 《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活动外,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饲养家畜家禽影响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饲养家畜家禽3只以下 在期限内处理的,不予行政处罚;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一般 饲养家畜家禽3只以上5只以下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饲养家畜家禽5只以上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活动外,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还禁止下列活动:(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户外广告单体面积10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拆除的 处以1000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般 户外广告单体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拆除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户外广告单体面积20平方米以上,逾期不拆除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 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活动外,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还禁止下列活动:(四)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四)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架设管线20米以上50米以下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架设管线50米以上100米以下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 损坏树木、绿地 《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活动外,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还禁止下列活动:(七)损坏树木、绿地、花草以及采摘果实;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六)损坏树木、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损坏树木胸径10cm以下的或者损坏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损坏树木胸径10cm以上20   cm以下的或者损坏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损坏树木胸径20   cm以上的或者损坏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 损坏花草 《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活动外,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还禁止下列活动:(七)损坏树木、绿地、花草以及采摘果实;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七)损坏花草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解读: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