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梧州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梧政办发〔2022〕96号

发布时间:2022-11-11 发布部门:广西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24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梧州市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106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

联合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24号)有关要求,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创新全市矿产资源联合监管模式,构建在政府领导下的包括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市场监管、林业、行政审批、税务、电力等部门在内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行刑衔接、公众监督的矿产资源联合监管新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全面提高监管效能。各县(市、区)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监管工作。

二、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

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指挥部的通知》(梧政办发〔202261号)规定,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联合监管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等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在市联合监管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加大对各县(市、区)开展矿产资源联合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事项实行督办。根据需要对重点地区、重要矿区、重点矿山开展专项督查,确保联合监管机制高效运转,取得实效。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矿业权出让年度出让计划的汇总、审查、上报,矿业权出让方案的审查、上报,采矿许可证审批,矿山用地手续审批;对矿山开采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查处无证开采、非法盗采、非法销售、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通过合同履约、行业管理、社会信用约束等方式压实技术服务单位及专家责任。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查等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移交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对检查发现实施非法盗采的生产设备进行依法查扣。

(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市行政审批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派出机构实施对拟设置采矿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监督矿山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落实,对矿山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查处矿山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矿山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和车辆滴洒漏等方面的监管,查处矿山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水利局对属县级审批的拟设置采矿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对矿山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查处矿山涉及水土保持方面的违法行为。

(七)市应急局负责审批权限内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情况和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查处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等行为。

(八)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九)市林业局负责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林业规划、用林手续审查审批工作,对矿山企业使用林地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查处矿山企业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矿山环保设施三同时、露天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

(十一)梧州市税务局负责矿山矿产品税费征收的监管,查处矿山企业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十二)梧州供电局负责对无证开采、非法盗采的企业、个人停止电力供给。

三、强化联合监管

(一)强化源头管控。

严格矿产开发在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开采工艺技术等方面的准入要求。加快实施净采矿权出让,制定全市净采矿权出让指导意见,研究用地用林保障政策,从前端有效减少矿山开发违法用地用林行为。推行储量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联合编制审查,在此基础上,整合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事项,形成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方案,作为矿山企业生产和相关部门联合监管的主要依据。

(二)实行计划管理。

市联合监管指挥部和各县(市、区)联合监管指挥部要制定年度矿产资源联合监管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矿产开发活动监管。市联合监管指挥部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县(市、区)级指挥部组织对矿山开展联合巡查,原则上每月开展1次。

(三)完善信息共享。

实行信息通报制度,于每年的331日、630日、930日、1231日前,各职能部门通报本部门本季度矿山企业行政许可、审批登记信息及相关监督管理情况。

1. 市自然资源局通报本辖区内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和过期情况、已出让成交但未发证采矿权情况、矿山临时用地审批情况。

2. 市应急局通报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情况,矿山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批复情况。

3. 市生态环境局通报本辖区内矿山企业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情况、排污许可情况等。

4. 市林业局通报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取得矿山占用林地审批情况。

5. 市水利局通报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取得矿山水土保持审批情况。

6. 市公安局通报本辖区内矿山企业使用民用爆破物品数量情况。

7. 市行政审批局通报矿山环保设施三同时、露天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情况。

8. 梧州市税务局通报本辖区内矿山企业缴纳税收情况。

市联合监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在日常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报送或通报市联合监管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及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由市监管办移交相应主管部门核实查处,核查结果及时反馈市监管办,市监管办通过信息、简报等形式不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

(四)实行失信惩戒。

市、各县(市、区)监管办要定期将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过程中的失信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广西网站,按照社会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实施行业性约束和联合惩戒。

(五)推行举报奖励。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推广在网络、矿区、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口、矿山所在地村委及周边村屯等地点公开矿山开发基本信息、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矿山企业承诺履行的法定义务等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地方媒体等途径发布举报方式,依托举报信箱、电话、网络多媒体等平台,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功能,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矿产资源监管。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举报范围、奖励办法,规范奖励方式和有关程序,对经查实的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六)依靠科技监管。

建立科技联合监管系统,整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部门现有监测技术手段,推广卫星遥感、无人机、井下定位、大数据、建立三维模型、矿产品税费征收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在监管信息数据采集、传递、处理全过程监控方面的应用,提高科技管矿水平。创新露天矿山综合监管手段,通过构建实景三维模型监管机制,快速掌控矿区现状,对超层越界等开采行为实行精准监管。

(七)实行信息公开。

推行矿山企业法定义务信息公开,发放矿产资源联合监管明白卡,实行颁发采矿许可证同步落实监管巡查人员、矿山进场施工同步公示矿山项目信息、监管巡查人员与矿山企业同步培训的三同步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殷切嘱托,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谋划,全面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工作方案。

(二)落实报告制度。

加强联合监管工作情况反馈和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市联合监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的630日、1231日前,将本辖区(部门)上半年和下半年矿产资源联合监管工作情况报送市监管办,市监管办将全市上、下半年矿产资源联合监管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

(三)严肃考核问责。

将矿产资源联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并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联合监管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经费统筹。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联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安排,所需工作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开展矿产资源联合监管工作。同时统筹人员安排,做到定人、定事、定责,加强组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为做好矿产资源联合监管工作提供经费和人员保障。各县(市、区)联合监管指挥部要完善矿产督查员制度,建立矿产开发、环境监测、安全生产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督查员队伍,充分发挥督查员队伍专业技术力量,服务辖区矿产资源联合监管工作同时将各矿山实景三维模型技术采购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实行统一采购。

(五)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诚信办矿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舆论引导,持续曝光典型案例,畅通违法举报渠道,不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保障全市矿产资源联合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