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梧州市进一步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进一步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广西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4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直接融资改革创新,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政策扶持对象
本政策扶持的对象是:梧州市内登记注册企业。
二、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一)上市融资奖补。
1. 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财政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补助500万元。其中:在广西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1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或注册部门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 市外上市(含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梧州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新三板”挂牌奖补。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市财政给予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0万元。其中,在创新层挂牌的奖励80万元;在基础层挂牌的奖励50万元。已挂牌公司晋升层级的,按照相应层级奖励标准补差奖励。同一公司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补。
“专精特新”企业首次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托管及挂牌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同一企业由挂牌逐步发展到上市的,所享受的上市(挂牌)奖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股权债权工具应用奖励
(一)再融资奖励。
上市公司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市财政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但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资产证券化产品补助。
企业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REITs等产品,以及通过经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市财政分别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发行绿色、乡村振兴债券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引进股权投资奖励
支持引入股权投资,特别是引入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规定进行股权投资。对年内累计获得股权投资基金10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各级引导基金等财政性资金)投资且资金到位的梧州市辖区内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监督管理
(一)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优惠年度起在梧州持续经营不少于10年,不改变在梧州的纳税义务。提前搬迁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提前搬迁后再回迁梧州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二)享受本措施奖补的机构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政策资金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措施所提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
(三)本措施与梧州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六、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参照出台相应的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的扶持激励政策。
(二)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我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梧政办发〔2018〕165号)同时废止。
(三)本措施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