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梧政规〔2019〕3号
发布时间:2019-07-25 发布部门:梧州市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调整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19〕415号)精神以及《梧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梧政办发〔2014〕138号)的规定,经2019年市十四届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7元调整为6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853元调整为4500元。
请各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认真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