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梧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6月26日
梧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文件要求,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推动我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 “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着力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执法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建立公示平台。
1.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公开以下执法信息: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基准及执法结果等。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2. 设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首页设置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专栏内应当设置以下子栏目:行政执法基本信息(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服务指南等)、行政执法依据(权责清单、法律法规、执法责任、权限等)、行政执法程序与救济渠道、行政执法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也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增设子栏目,并实行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公示本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设置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分类公示执法信息。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4.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本机关服务指南,包含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在部门网站公示服务指南,并印制服务指南在服务窗口进行公示、宣传。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5. 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更新公开信息。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的动态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内不再从事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证件,或已过有效期的执法证件及时收回,收回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册,并将收回证件报同级司法局统一管理。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规范事中公示,主动亮证执法。
7. 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做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识。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8.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要设置和完善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7月30日前。
(三)加强事后公开,及时公布结果。
9.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0. 分类公示行政执法结果。行政执法结果应当按照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类别分类进行公示。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7月30日前。
11.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 1月20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包括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情况、执法人员数据、执法结果数据等内容),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做好文字记录,完善文书格式。
12.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系统全区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30日前。
13.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同步完善已有的行政执法系统,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一致。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30日前。
(二)规范音像记录,建立管理制度。
14.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遵循本系统全区统一适用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建立健全本机关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详细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0日前。
15.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本机关(含二层事业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为准,原则上按每4名执法人员配备1套音像记录设备的标准,不足4人的,至少配备1套音像记录设备。根据执法工作实际情况设置询问室或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30日前。
16.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应当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严格记录归档,健全工作机制。
17.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建立的全区统一适用的执法台账和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做好本机关的执法台账和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案卷归档数据化,规范电子卷宗的制作、使用与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30日前。
18.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30日前。
(四)发挥记录实效,建立调阅制度。
19.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调阅使用规范、合法有效。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30日前。
20.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本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明确法制审核机构。
21.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二)明确法制审核人员。
22.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应当由本机关在编在职人员担任,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执法人员总数不足20人的,至少应配置1名法制审核人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如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可以调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法制审核岗位,实现资源共享。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23. 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统计本机关法制审核人员相关信息,并报同级司法局备案。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界定法制审核范围。
24.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所制定的相关标准,参照其修订或重新编制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编制完成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报同级司法局备案。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7月30日前。
25.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严格法制审核内容。
26.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机关统一的法制审核文书格式文本,法制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五)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27.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审核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法制审核业务用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规范法制审核流程。
28.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遵循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系统全区统一的法制审核流程,编制本机关法制审核流程,并明确送审材料要求、审核方式、时限、责任。建立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7月30日前。
(七)强化法制审核责任。
29.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制度。
30.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或修订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范围、法制审核内容、审核文书格式、法制审核流程、法制审核责任等内容,并报同级司法局备案。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7月30日前。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3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7月30日前。
32.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指导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3.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做好本区域内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工作。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强化信息技术保障。
34.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推进全区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协助配合,加强信息化建设协同创新,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0日前。
(三)健全制度体系。
35.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推动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开展培训宣传。
36.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开展的“三项制度”专题培训和业务交流,组织开展市本级“三项制度”培训和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加强督促检查。
37.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机关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牵头单位:市督考办。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报送工作进度。
38.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方案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时限,于每月10日前填写《梧州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进展情况表》,并报同级司法局。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20年1月10日前。
(七)保障经费投入。
39.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系统全区统一的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本机关的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并报同级司法局汇总。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司法局、财政局备案。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司法局、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0.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级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加强队伍建设。
41.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未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严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动态管理,每年12月30日前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计本系统执法人员名单,报市司法局备案。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统计本辖区内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报市司法局备案。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2. 依法依规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执法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同级人民政府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提高职业伤害的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7日印发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115号)、2018年4月3日印发的《梧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梧依法行政发〔2018〕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