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 梧政规〔2021〕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7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做好我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待保障对象
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以及工作满2年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工作满3年的政府专职消防文员。
二、优待保障措施
(一)职业荣誉。将消防救援队伍表彰奖励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体系;消防救援人员获得应急管理系统奖励的有关待遇等同于军队奖励待遇。各级党委政府在重大节日期间,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将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名录载入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员送奖到家,并根据表彰奖励等级情况给予相应物质奖励。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颁发“消防员之家”门牌;为新入队的消防救援人员和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举行迎送仪式。(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二)优抚待遇。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有烈士家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其中低于军队待遇的,采取平稳衔接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申报。建立健全困难救助工作机制,设立梧州市消防救援队伍救助基金会,按规定对牺牲、伤残、特困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庭进行救助。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鼓励志愿者参与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志愿服务。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三)福利待遇。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员的商业保险投保标准为其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探索建立消防救援职业风险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心理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及时为消防救援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重大救援行动后的心理危机干预。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援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打造市、县两级消防救援科研平台,把消防救援新装备、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运用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积极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退役军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四)医疗待遇。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在医疗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并享有当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优先医疗救治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住房待遇。消防救援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市有关政策执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申请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以上人员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中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时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六)配偶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消防救援人员配偶参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印发我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等规定享受优待。配偶无工作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七)子女教育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由市教育局与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自治区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有关规定制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八)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市内的车站、港口、机场、景点、医疗机构、金融机构、行政审批等有关行业窗口,应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或在军人优先窗口增设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消防救援人员享受优先优惠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分别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以及工作满2年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工作满3年的政府专职消防文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浏览本市区域内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享受免门票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业机构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向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提供服务,鼓励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免费播放消防救援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交通运输局、文广体旅局、卫生健康委、金融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九)退出安置保障。各级政府对招录的大学生(含在校生)消防员,参照大学生参军入伍有关政策执行。将每年消防员招录前一个月定为“消防员招录宣传月”,各级政府广泛组织开展消防员招录宣传动员,推进消防员招录工作“进车站、进商场、进影院、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进网站”,吸引广大优秀青年加入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因工负伤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旧伤复发时经认定可享受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经费保障。依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标准,所需经费按照消防救援工作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足额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以上优待措施中,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另出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优先优待政策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是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的实际举措,是增强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的客观需要,是保持消防救援队伍有生力量和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积极为消防救援人员享受优待政策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强化政策宣传,推动落实落地。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文件要求,积极抓好优待政策落实,深化政策宣传,广泛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的标识标语,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以实际行动传递好党和政府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关怀和温暖,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优待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优待措施落地见效。
(三)着力破解难题,实现创新发展。对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进一步细化措施,结合实际创新优待保障,制定灵活可行实施办法,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