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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两龙片区、 长洲岛(一期)、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定向购买安置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6 发布部门:信用梧州
梧政办发〔2021〕7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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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两龙片区、长洲岛(一期)、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定向购买安置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两龙片区、长洲岛(一期)、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定向购买安置房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 年 9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两龙片区、长洲岛(一期)、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定向购买安置房

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梧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梧政办发〔2014〕150 号)、《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梧政规〔2018〕7 号)、《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试行)》(梧政规〔2019〕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两龙片区、长洲岛(一期)、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项目和范围

我市两龙片区、长洲岛(一期)、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定向购买安置房实行产权置换安置的项目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定向购买安置房范围

《实施方案》所称安置房是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集团)建设的安置房。


三、定向购买安置房的定义

城区政府指定的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署委托书,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代表被征收人将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转化为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安置的房屋通过定向购买市城投集团的安置房取得,市城投集团将安置房定向销售给被征收人。


四、定向购买安置房资金的组成和来源

(一)被征收人的购房资金金额由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价款、政策规定的各项补偿等金额组成。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据《梧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梧政办发〔2014〕150 号)有关规定,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比例换算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应安置建筑面积,并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定的安置房价格,计算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应安置的建筑面积的价值,作为被征收房屋定向购房价款。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根据《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试行)》(梧政规〔2019〕1 号)文件规定,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比例换算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应安置建筑面积,并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定的安置房价格,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的建筑面积的价值,作为被征收房屋定向购房价款。


(四)定向购买安置房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补助专项资金、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被征收人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等。


五、房源建设、价格和定向销售

(一)按照我市现行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由市城投集团依法取得土地建设安置房,按指定购房对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定的销售价格的原则,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选择定向购买市城投集团建设的安置房,定向销售给被征收人。独立建设的安置小区,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文件指定安置对象。


(二)参与定向销售安置房建设的市城投集团,应编制房源信息手册提供给征收实施单位,并提供给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人进行选购。


(三)安置小区有对应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优先提供给对应项目的被征收人选择,对应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仍有剩余的安置房,经项目业主和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提供给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使用。


(四)被征收人跨项目、跨城区选择安置小区的,需满足上述条款(三)后,经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五)安置房一般为毛坯房,安置房的价格分为产权置换建筑面积内价格和超出产权置换建筑面积价格,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定,并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公布实施;超出产权置换建筑面积价格由市城投集团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后确定价格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被征收人未选择产权置换部分建筑面积按对应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


(六)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安置小区,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装配式建筑要求包含室内装修,装修费用由市城投集团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后确定价格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该装修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在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前支付给市城投集团。


六、定向购买安置房安置方式

(一)本方案所称定向购买安置房安置,是指实施两龙片区、长洲岛(一期)、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通过定向购买市城投集团建设的安置房,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置换的政策。


(二)两龙片区、长洲岛(一期)、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产权置换,根据我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规定,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委托书》,明确置换安置房的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及委托征收实施单位购买安置房。


(三)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和市城投集团签订《房屋征收定向购房安置三方协议》,明确购买的安置房的产权人是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受被征收人委托统一向市城投集团购买安置房,并代表被征收人将安置房购买资金支付给市城投集团。


七、定向购房安置实施程序

(一)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由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书》后,组织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


(三)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和市城投集团签订《房屋征收定向购房安置三方协议》,协议内应载明所选小区、幢号、房号以及可用于产权置换内建筑面积。


(四)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定向购房安置三方协议》以及携带好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市城投集团办理购房手续。市城投集团核对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核算好房价,并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


(五)安置房买卖合同在附件中载明关于产权置换的相关信息,明确产权置换内建筑面积、房款和超产权置换部分建筑面积、房款以及装修款。


(六)被征收人在购买安置房过程中死亡或离异的,在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并经征收实施单位确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与变更后的被征收人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委托书》、《房屋征收定向购房安置三方协议》,按原程序重新办理安置手续,同时收回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委托书》、《房屋征收定向购房安置三方协议》并存档备查。


八、安置房购买资金支付和结算

(一)产权置换面积内的安置房房款,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给市城投集团;超出产权置换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房款,由被征收— 6 —人在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前缴付给市城投集团。若超产权置换部分建筑面积的房款被征收人不能一次性缴付,可办理公积金或商业贷款。


(二)每半年市城投集团凭备案生效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向被征收人所属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拨付安置房购买资金,资金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申请安置房购买资金的 70%通过征收实施单位拨付给市城投集团,余下 30%待项目结算并扣减安置房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后再按实付清。所有定向购买安置房资金应于2029 年 5 月前完成支付和结算。


九、相关部门职能

城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实施单位会同项目业主负责定向购房资金申请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定向购房安置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负责房屋征收定向购房资金的审核、监督等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政府年度预算资金及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项目业主向被征收人指定的账户真实拨付安置房购买资金;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安置房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安置房销售价格的核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安置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市城投集团负责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受被征收人委托,组织被征收人选择定向购买市城投集团建设的安置房,定向销售给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