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梧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梧州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梧城管规〔2021〕1号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本清单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梧州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梧州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试行)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在期限内改正的。
[法律依据]《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一)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外立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在期限内改正的。
[法律依据]《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临街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外立面,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外立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构)筑物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凌空排放,在期限内改正的。
[法律依据]《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建(构)筑物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凌空排放。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空调器的冷却水凌空排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临街店铺经营者在店铺门(窗)框垂直投影线以外的区域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广告牌、灯箱,在期限内改正的。
[法律依据]《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在店铺门(窗)框垂直投影线以外的区域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广告牌、灯箱。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店铺门(窗)框垂直投影线以外的区域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广告牌、灯箱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污损、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期限内改正的。
[法律依据]《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功能完好;出现污损、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污损、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情形,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立即清理的。
[法律依据]《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理。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饲养人未立即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影响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经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法律依据]《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残渣、瓜皮果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丢弃动物尸体;
(三)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防洪堤、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物品;
(四)在城市道路冲洗车辆,屠宰禽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保洁、装饰、维修、摆卖等经营活动;其他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在期限内改正的。
[法律依据]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
(三)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保洁、装饰、维修、摆卖等经营活动;
(四)其他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