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产业用地节约集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产业用地节约集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政规〔2021〕6号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产业用地节约集约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产业用地节约集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县级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加强园区规划管理,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科学合理划定全市产业园区发展空间。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级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类产业园区用地应按照用地集约、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各类土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产业园区内办公、居住、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共享共用。
第四条 在各类产业园区推行区域评估,统一组织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评估评价,区域内建设项目可共享评估成果。
第五条 入园项目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地均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不得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桂国土资发〔2015〕78号)的相关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引进。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必须安排在各类产业园区四至范围内;确因资源、环境、地质、安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经论证核实后可安排在产业园区四至范围之外。
第六条 建立招商引资联合论证审查制度。市、县级政府分别建立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投促、商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市本级含城区政府)等单位人员和有关专家参与的联合论证审查机制,对拟落地工业项目从产业定位、发展规划、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节约集约用地、节能环保等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联合论证,联合论证意见作为产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和后期监管的主要依据,防止出现“囤地”、“圈地”现象。
第七条 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除商品住宅和商业服务业等产业外,优先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鼓励弹性年期出让产业用地,合理设定产业用地使用年限,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出让条件且产值、税收连续3年达到合同要求的,可将承租的土地按协议方式出让。
第八条 用地面积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亩(不含代征面积)的建设项目,经联合论证审查后需分期建设的,逐级审批确定。分期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分期建设情况,预留用地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后,方可办理后期用地手续。项目分期建设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九条 鼓励各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设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产业有特殊要求之外,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在不改变原主要功能、不增加生活配套建筑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设条件,如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标准厂房不得用于居住、非生产性服务业等非产业用途。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可以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
第十条 入园项目的开工期限应为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期限为交地之日起18个月内。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开竣工期限。因园区规划调整,无法按期开工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延期开工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工的,按出让合同约定执行,项目竣工日期可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不得擅自改变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用途。在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县级政府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改变为科研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及符合过渡期政策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除外),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因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按照规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后,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市、县级政府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人仍需要建设工业项目的,由市、县级政府置换相应的工业用地,置换土地应符合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原批准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严重违反规划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处理。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转让的,需达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的转让条件。转让后,原签订的《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其转移。
第十三条 建立工业项目退出机制。企业自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竣工起5年内,产值、税收有3年(含)以上未达到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标准的,给予2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60%,可以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限土地出让价款;地上建(构)筑物和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按照建造成本折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地上建筑物属于放宽条件建设的不予补偿。新出让的工业用地需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加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园区管委会或市、县级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与土地竞买人签署《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以及《监管协议》为依据,按照“谁提出、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建立产业用地联合监管机制,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探索实行工业项目“土地码”管理模式,加强信息化全过程监管,实现资料和数据共享,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的使用土地标准、产业类别、产出强度、地均税收、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单位建设用地产出率等关联条件。
(二)项目的开工、竣工、投产、达产时间。
各园区管理机构承担入园项目日常监管责任,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财政、税务、投促等相关部门开展土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建立多角度全方位的巡查机制。
对发现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整改,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同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财政、税务、投促等有关部门;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其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记入土地使用权人诚信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严禁土地闲置,对闲置用地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有关规定处置。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政府无偿收回。
第十六条 建全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评价制度。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每年开展产业园区土地利用情况清查,落实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专项评价制度。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的重要依据,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中的土地供应率指标须达到80%以上,土地建成率指标须达到70%以上的,可申请扩园;在产业园区内推行“增存挂钩”机制,对消化存量土地工作显著的园区,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适当倾斜。
产业园区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的或法定批准范围内的土地开发率或土地建成率小于55%,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十七条 产业园区以外的建设项目,也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