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梧政规〔2021〕7号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梧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降低本市火灾危害,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权限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在火灾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少数民族村寨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火灾。
(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五)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当事人过错或意外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事故。
(四)本市铁路、交通、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事故。
(五)森林火灾。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市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或重伤10人以上的,或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火灾事故。
(二)一次死亡两人的,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
(三)少数民族村寨木结构房屋受灾30栋以上的火灾。
(四)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大型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少数民族村寨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提级调查的火灾。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县(市、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一次死亡1人的一般火灾事故。
(二)一次重伤3人以下的,或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
(三)少数民族村寨木结构房屋受灾10栋以上30栋以下的火灾。
第八条 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九条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发现有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存在失职失责问题时,要查明具体情形,理清责任,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如发现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一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火灾事故调查组移交的问题后,要成立责任追究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以及追责问责工作。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
第十条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市、县级政府决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牵头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由火灾发生地政府、应急管理、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火灾事故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会和消防救援机构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草拟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文件并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牵头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报本级政府审批。本级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每个小组配备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应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或听取权威专家建议,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政府决定。
(五)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调查组的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第十四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五)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一般由牵头调查的部门负责,应急管理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调查组负责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开展调查。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可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涉嫌刑事犯罪的,由事故调查组的公安机关人员报告侦查情况和初步认定意见,提出线索移交建议,参加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人员进行审查,事故调查组应按有关规定承办移交事宜;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事故调查组核查情况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2.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
3.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单位及人员。涉及单位的,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纪违法事实,提出是否需要进行追责问责建议。涉及人员的,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纪违法事实,提出是否需要进行追责问责建议。
(六)整改措施建议。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起火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并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前后对应,力求做到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中15日以内(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规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