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梧州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1 发布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30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相关活动。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节水应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全程管理、高效利用的节约用水原则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第四条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成立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六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营造节约用水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类学校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节约用水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节约用水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建节水型城市的统筹、组织和协调等工作。市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计划用水管理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节约用水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行业用水定额在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础上编制,并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第十二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单位应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管理。

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经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其他用水大户的类别和规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因调整生产经营规模、用水设施设备变化等情况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调整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节水目标,落实节水措施,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结果按分级管理权限报送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用水计量、统计、通报制度。

用水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和使用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准确。

用水单位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水源或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器具。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第二十条 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合理调整水价,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取用水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推广使用中水技术。

用水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己建成的节水设施。己经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没有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新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统计作,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安排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对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改造,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第二十六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鼓励纺织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的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园林、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被取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设应结合城市雨污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对雨水、微咸水、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的收集、开发、利用,并将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三十条  由市供水行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并完善节约用水激励制度。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通过水价调节、财政补助、节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等各项水利发展和考核奖励资金,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工业园区、单位、居民小区建设,以及水平衡测试、节水技术改造、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鼓励节水服务机构发展,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开展节约用水咨询、检测、水平衡测试、认证和合同节水管理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