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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9 发布部门:广西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区稳住经济大盘工作部署,在“疫情要防住、发展要安全”的前提下,推动“经济要稳住”走实走强,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千方百计稳住经济增长基本面,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加强各级的库款监测,对于不足以保障次周“三保支出”和退税需求的进行提示,并督促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各级财政有充足的库款兑现留抵退税政策,企业及时享受退税红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梧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

二、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配合自治区做好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督促全市各级债券使用单位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争取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城投集团)

三、提供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经营主体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提供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鼓励银行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适度放宽还款期限,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进行分类下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梧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产品,完善“产业保”体系,推出“造船保”、“石材保”等一系列具有行业特色的批量化担保产品;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不高于0.8%、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不高于1.2%。(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执行“面向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10%—20%”、“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等政府采购政策,并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六、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对2022年全年工业总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对2022年工业用电量同比增长10%及以上且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25%及以上的,工业总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5000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梧州供电局)

七、支持工业企业扩大有效投资。对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2022年度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投资1亿元—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投资3亿元—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度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八、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对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全年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补助,且国家级、自治区级认定企业每笔贷款贴息额度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梧州市税务局)

九、推动物流企业纾困解难。制定物流运输企业“白名单”,引导企业疫情期间优先使用本地物流运力。加大物流企业融资力度,不定期组织物流运输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推出针对物流运输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梧州银保监分局)

十、加快疏解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压力。鼓励保险公司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出租车(含网约车)给予保费优惠;对落实驾驶员租金减免的巡游出租车企业给予经营权奖励,每减免一个月租金相关车辆经营权延期3个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梧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促进文旅商贸消费。

1.开展“购车送油券”促消费活动,对单台售价10万元以上的汽车给予消费者每台车赠送1000元油券。(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持续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促消费活动。对消费者送交旧家电并购买规定等级能效以上指定品类新家电的,按不超过新家电销售价格8%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3.继续加大支持旅行社、红培机构的纾困力度。从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按事前报备、先到先得的原则,对在我市注册的合法旅行社、红培机构,组织梧州市(含三县一市)以外党史教育研学团到梧州市大同酒店旧址、中共梧州地委·广西特委旧址陈列馆、广西特委旧址等3处指定参观点开展红色研学活动,并在梧州市酒店或宾馆住宿1晚及以上的,按已制定的奖励方案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合格后,给予符合条件的每个学员游客50元的奖励,奖励总名额1000人次,奖励总资金为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体旅局)

4.对文体娱乐行业、星级饭店等上规入统企业,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达到5万元的,按30%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广体旅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促进外贸进出口平稳发展。

1.用好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企业实现扩能增量,加大对参加进博会、消博会及各类线上展会的外贸企业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2.推进外贸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企业信用培育工作,优化阳极铜、粗铜进口二次结算流程,推广关税保证保险、汇总征税等税收政策,稳固梧州至香港外贸航线。(责任单位:梧州海关、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梧州银保监分局、梧州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商务局)

十三、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成本。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做好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持续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水电气降价减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从2022年5月起实行,6个月内清缴电费,期间减免用户电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梧州市供电局)

十四、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市本级直管公房、国有企业等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

十五、缓解房地产项目资金和交付压力。进一步优化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准许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本地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因疫情影响造成在建房地产项目或已取得土地待建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及房屋交付时间相应顺延,不计违约责任,顺延时间3个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

十六、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其在职职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梧州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6月—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2022年6月—12月期间,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

十七、给予应急物资运输中转站补贴。给予中转站应急物资运输中转设施改造,以及启用期间中转站场地所属企业场租、水电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支持企业新增就业。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岗、拓展就业空间,对2022年底参加社保人数比年初参加社保人数有增量企业进行奖补,每新增1人给予1000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梧州市税务局)

十九、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对上述5类行业以外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执行标准从国家、自治区相关缓缴政策规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梧州市税务局)

二十、加大稳岗促就业支持力度。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至2022年12月,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本措施条款资金,各县(市)所需资金由各县(市)财政负担,各城区(园区)所需资金按市与城区(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分级负担。已经有自治区政策保障的同一补贴事项,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补贴。本措施由各有关责任部门负责执行并解释,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的规定,则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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