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政规〔2023〕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梧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统一测绘技术标准,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提升测绘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以下简称“多测合一”)是指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原则,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中,将测绘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业务,由项目业主按照审批阶段,分别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资质单位开展测绘活动,测绘成果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使用。
第三条 “多测合一”的实施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需要行政审批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服务,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条 “多测合一”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主要包括测绘项目类型:选址勘测、勘测定界测绘、权籍调查(包括宗地测绘、权籍测绘、用地复核测量),放线验查测绘(包括定点测绘)、规划条件核实测绘、综合管线测绘,房产测绘、人防测绘。
第五条 “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程,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程制定颁布梧州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范。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我市“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多测合一”工作,将测绘成果提供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安全教育。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行政审批局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建立和健全测绘技术管理体制,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宣传贯彻、业务指导、业务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辖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辖区内“多测合一”具体工作。
第二章 名录库管理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管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拟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资质单位,须通过“多测合一”系统提交文件资料(电子扫描),在名录库进行注册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由市自然资源局核实:
(一)申请表(测绘机构鉴章)。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测绘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测绘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测绘资质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资质信息等内容。
(四)从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测绘资质单位鉴章)。
(五)从业人员测绘类技术职称证书或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
(六)仪器设备信息登记表。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测绘资质单位完成注册登记,并纳入名录库: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或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资质,符合名录库的入库条件。
(三)近两年在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梧州市信用信息系统上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所承担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由测绘资质单位中级以上职称测绘技术人员担任,重点和重大项目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由注册测绘师担任。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自收到入库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测绘仪器设备检核等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名录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名录库内测绘资质单位的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入库信息变更申请,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入库程序审查后可变更名录库信息。测绘资质单位应按照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测绘项目作业,项目完成后通过“多测合一”系统提交成果,系统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测绘成果公示。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测绘项目规模,查询名录库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资质单位,自行选择并委托测绘资质单位开展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单位应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承接“多测合一”项目,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测绘资质单位应当签订测绘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测绘资质单位上传至“多测合一”管理系统进行备案;测绘服务合同应明确具体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完成时限、测量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等。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对上传的“多测合一”项目测绘成果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才能入库归档,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测绘成果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针对审查反馈的问题,测绘资质单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对质量技术存在问题进行重测、修测、补测;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测绘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有关测绘质量和测绘技术管理规定,不断提升、完善行业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公布,完善有关数据共享管理体系,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避免重复建设和投入,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第十九条 信息管理系统对外公开,可登录查阅,申请领用测绘基础数据,市自然资源局对数据申请范围、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领用数据。
第二十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以《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体字〔1995〕15号)和《国家测绘局关于修改部分测绘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测法发〔2010〕7号)等相关文件确定的计费标准为指导,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测绘服务费用,但测绘资质单位不得恶意低价竞标和不正当竞争方式抢揽业务,不得扰乱测绘市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对其提供测绘成果质量、真实性终身负责,因提供的测绘成果不实,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资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多测合一”项目档案,不断完善测绘成果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对不动产权利人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多测合一”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我市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监管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出台“多测合一”信用管理文件,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多测合一”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归集信用数据,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核实按相关法规处理,并在名录库中撤除,自撤除之日起,1年之内不得进入名录库: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群体性事件等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测绘资质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违反测绘、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五)在“多测合一”业务实施过程中因成果质量等原因被项目业主问责投诉2次(含2次)以上并经核实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测绘业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的测绘合同,仍按原合同履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