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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加工贸易风险类担保周转金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梧政办发〔2023〕41号

发布时间:2023-07-21 发布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加工贸易风险类担保周转金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619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加工贸易风险类担保周转金

实施方案(修订)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我市加工贸易产业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压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推动经济稳增长的决策部署,按照创新、开放发展的总体思路,持续创新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作用,通过优化政府银行担保”政银保合作模式,帮助我市加工贸易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经营成本,提升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原则

梧州市加工贸易风险类担保周转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作”的原则,严格管理和使用周转金。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支持的“加工贸易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需征收保证金或出具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的,且经营场所在我市并依法纳税,由商务部门推荐的企业。

四、运作方式

(一)梧州市加工贸易企业风险周转金由市政府统筹出资设立,委托梧州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公司)作为周转金管理人,专项用于我市相关银行发放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资金。

(二)风险周转金首期规模2000万元,由市商务部门向自治区争取一部分、金投公司出资一部分,自治区和梧州市各出资50组成,并根据业务运作及绩效考核情况调整规模。由金投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周转金账户,周转金在账户取得的利息,作为周转金管理人的业务收入。账户资金实行封闭运作、动态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三)签订合作协议。周转金管理人、梧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共同签订《加工贸易企业风险周转金业务合作三方协议》,协议协定的授信额度最大不超过周转金总额的10倍。

(四)建立银担合作风险共担机制。指定市担保公司为该项业务提供担保并履行担保责任。市担保公司与出具保函的合作银行分别按照82的比例,分担该项业务的损失风险。市担保公司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担保,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按0.8%收取、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按1.2%收取。

(五)单个企业单笔保函业务上限为500万元,保函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六)保函期限与海关出具的风险担保征收单期限一致。合作银行根据商务部门向金投公司的推荐,按照相关的程序独立审核申请。

五、风控及管理

(一)获得周转金支持的企业应遵照开立保函合同约定,保证保函使用符合要求,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若存在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市担保公司有权中止担保并追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周转金担保业务需发生代偿的,市担保公司按照其内部代偿程序向金融机构进行代偿,并可依法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直至代偿款清偿完毕。发生代偿的企业及实际控制人自代偿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扶持资金,对于恶意逃废债务、骗取担保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周转金担保业务若发生代偿,自市担保公司向企业发出追偿通知之日起1年后,仍无法全额追回损失金额的,可就未追回部分向周转金管理人申请担保周转金用于补偿市担保公司,周转金管理人经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可将担保周转金拨付给市担保公司。市担保公司在收到补偿金后仍能追回清偿资金的,将按“追回多少,回拨多少”的原则把追偿资金拨付给周转金管理人。若该项业务整体代偿金额达到担保周转金规模的80,将暂停新增业务,待追回损失金额至原有资金规模或得到财政资金进一步补充至原有规模后,重新开展该项业务。

(三)建立报告制度,财政、商务部门每半年召开1次工作例会(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召开),由金投公司对支持对象、周转金使用规模、使用效果、担保情况、风险代偿、追偿情况、周转金补足等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汇报,同时合作银行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确保周转金良性运作。

(四)由市财政、商务部门组织对周转金运作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和绩效评估。金投公司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周转金运作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并作为相关考核依据。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周转金调整的重要依据。合作银行连续2年达不到年度目标的,金投公司有权终止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

六、其他

(一)授权金投公司制定《梧州市加工贸易风险类担保周转金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方案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予以调整完善。

(三)本方案由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