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实现决策科学、流程规范、审批高效、服务优质的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梧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梧州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含市属开发区〔园区〕)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的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投资额(含征地拆迁费、土地费,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的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应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二)市委市政府要求纳入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重大项目决策原则
(一)合法依规,服务大局。上报决策的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其中,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集约节约,规模适当。重大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投资规模。积极推动各类相关设施衔接配套,既要避免重复建设或功能重叠,又要防止相关设施因无法配套而限制功能发挥。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三)严格程序,加强监督。相关部门应强化协同配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要求等履行职责,加强对投资活动的过程监管和事后社会效益评估。
三、严格政府投资决策,实行项目预审制度
(一)成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预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二)规范重大项目预审流程。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预审办公室初审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特别重大项目或影响性较大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提交市政府、市委决策。对非自身原因,需紧急报送项目建议书等申请上级资金或纳入规划计划的,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可实行一事一议办理。
(三)明确重大项目预审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 审核市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概,研究审核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资金来源等。
2. 审核市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的规模及内容、建设模式(如施工总承包等)、标段划分及标段具体情况、计价及结算方式,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或请示的事项。
3. 负责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累计净增加工程费用500万元以上,或净增加工程费用20%以上的变更工程事项。
4. 负责审核PPP项目方案(调整)及合同。
5. 负责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他重大事项。
6. 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预审办公室主要职责:
1. 拟定领导小组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2. 确定会议内容及讨论事项。
3. 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及会议纪要工作。
4.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方案、初步设计调概进行审核;以及需上领导小组审核项目的初审。
5.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累计净增加工程费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净增加工程费用20%以下的变更工程事项;以及需上领导小组审核项目的初审。
6. 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项目工程招投标、变更等环节相关单位无法自行解决的事项。
7. 负责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项目单位为预审申请主体,向预审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由预审办公室初审后,根据项目规模召开办公室会议或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项目预审通过后,按照国家规定相关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四、规范项目审批流程,提升政府行政效能
(一)市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审议决策意见,履行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在报送审批时,要附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意见以及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及落实情况说明等。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规定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等,并应当依法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范围,项目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市发展改革、水利、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变更审批管理。对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单位、建设性质、技术方案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或重新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规模的较大变更是指主体工程建设规模增加10%以上或减少20%以上,建设内容的较大变更是指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内容相应的投资占原总投资的比例超过10%以上,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PP项目建设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并及时调整实施方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
市发展改革等审批部门要强化项目概算调整管理。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有相应经营范围且有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概算。在项目建设竣工前,因政策性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其中,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施工设计缺陷等原因造成需要调整施工设计方案,从而导致工程增加概算的,应在相应工程实施前报审批部门同意,审批部门应组织建设主管部门、资金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等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到施工现场核实,经核实确认后的合理投资调整作为后续调整概算的依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项目审批部门先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我市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未经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项目实质完工后,不再对原审批批准文件及已核定的投资概算进行调整,应按规定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并进行问责处理,之后直接开展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建立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项目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合格并备案,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在项目施工阶段应严格按图施工。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单位必须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交给具备审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预算,市财政部门不予评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项目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因勘察单位失误或设计单位缺陷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时的违约责任。确因设计漏项、隐蔽工程增加引起项目投资增加的,必须遵循先报备后执行的原则。
(三)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招标前需经市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招标方案,按投资额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方能挂网招标。
五、加强项目过程监管,严格投资项目实施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和工期控制等工作。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涉及项目的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单位设计漏项多、变更设计量大的,对施工、监理单位不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守信誉、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等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用EPC模式的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地质条件不复杂、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施工难度不大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原则上陈列布展类、古建筑修缮类、单独装饰装修、设备费用占工程费比例30%以上或有重大设备采购项目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严禁项目边设计边施工。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情形的,需按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程序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变更备案手续,但不纳入合同价调整范围。
(四)项目实施机构要加强对PPP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的全过程动态监管,根据合同约定监督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方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制定年度运营和维护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项目运维监管、定期考核项目产出绩效指标。在项目建设期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在项目运营期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应监督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做好项目管护,依约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公共服务。涉及PPP合同条款等重大变更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委托第三方法律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确保PPP项目合法合规。
(五)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控制价格的监管。项目施工合同原则上采用施工图总价包干形式,除施工图纸变更、政策性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合同价格。
(六)市财政局不定期对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核项目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有相应经营范围且有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并在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委托预结算审核合同时明确费用标准、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如抽查发现同一造价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审核造价与市财政局抽查结论误差率超过8%的、且项目个数超过2个(含2个)的,由市财政局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七)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各项目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质量,建立起项目法人负责、政府强制监督、社会第三方监理、承建单位自检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改善建设环境,在合理时限内加快项目工程进度。
六、强化项目跟踪服务,加强项目协调督导
建议书预审通过后至项目全部竣工投用期间,项目单位须向预审办公室按月报送进展信息,预审办公室向市政府报送预审项目推进情况。预审办公室会同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盘子,统筹、协调、督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及时协调、持续跟进、切实推动”原则,分层次、分类型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问题,经项目主管部门等协调后仍难以解决的问题,由预审办公室商市重大办会同相关单位研究提出解决路径措施,按类型分别提请相应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组长协调后可提请市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决定。预审办公室要会同市重大办、市督考办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素保障部门等定期开展现场服务活动,送服务进园区、进工地,强化审批服务。预审办公室要定期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督促检查,对推进缓慢、应开工未开工、应竣工未竣工、投资管理不善的项目对项目牵头单位进行预警,对预警后仍推进协调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投资失控的列入黑榜通报,对建设进度快、投资控制良好的项目列入红榜表扬。两次列入黑榜通报的,可由预审小组组织约谈,约谈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七、严格结算决算评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一)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按要求及时送审,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价款结算。施工单项合同结算送审造价(含增加工程)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委托有相应经营范围且有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审。以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竣工结算造价。项目单位需同时向对口责任部门报备。
施工单项合同结算送审造价(含增加工程)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把工程竣工结算送市财政局进行结算评审。
造价咨询机构或市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必须明确增加工程的金额是否已按规定办理手续,以及是否已按经审批的增加工程方案实施。对没有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没有按经审批的增加工程方案实施的增加工程结算造价,相关单位应不予认可。
(二)市财政局要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规定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和结算程序支付资金。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结算前,项目单位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不低于经审定的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项目结算经结算审核部门审定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预留结算价的3%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再清算。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结算。
(三)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按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执行。自治区或我市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法律责任追究
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包括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勘察、施工、监理、检测、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示情节严重,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违规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一)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本办法中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未涉及的,以及法律法规等有特别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三)我市已出台但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政策,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自治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4日印发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本级大额投资项目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梧政办发〔2022〕2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