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银税服务合作 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梧州市银税服务合作
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明确梧州市银税服务合作各项工作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银税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方案》(桂国税发[2015]152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银税服务合作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5]17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岗位设置
一、 税务机关
市级国、地税局分别在纳税服务科设置银税服务合作岗,负责全市银税服务合作的组织协调、制度拟订、业务指导、情况上报等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国、地税局,地税局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在纳税服务部门(办税服务厅)设置银税服务合作岗,并指定1名人员(设AB岗)负责本辖区银税服务合作的具体工作开展,包括接收有贷款需求的纳税人或有授权的银行机构递交的开具证明及查询信息申请资料,负责开具相关涉税证明或依照规范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二、银行业监管部门
梧州银监分局在银行监管二科设置银税服务合作岗,负责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市级税务部门的工作协调,银税服务合作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的传达及各银行银税服务合作产品的监督和管理等。
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在征信管理科设置银税服务合作岗,负责与市级税务部门在征信管理工作及向银行查询纳税人账户信息等工作上的协调与合作,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金融政策咨询、宣传与培训等,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纳税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银税服务合作岗,并指定1名(设AB岗)人员为银税服务合作联系人暨纳税人涉税资料查询授权经办人(以下简称银行经办人)。负责向市级国、地税局提供本银行涉税金融产品资料,负责为贷款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信息查询,负责向税务部门按规范传递和交换涉税金融产品信息,负责提供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的纳税人银行信息等情况,并反馈给税务部门,及时预警、化解风险。
第二部分 实施规范
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共享交换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并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单位签署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促进纳税信用激励措施的有效落实。
【实施规范】
1.关于公开A级纳税人信息
按照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股)负责纳税信用的评价、确定和发布,市级税务机关汇总公布评价结果。国、地税各主管税务机纳税服务部门关应于每年4月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分别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国、地税市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科)通过门户网站(或子网站)汇总公布管辖范围内的A级纳税人信息。由于复评、动态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A级名单的,应发布变化情况通告,及时更新公告栏、公布栏内容。
2.关于信用级别纳税人信息交换
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核实期满15日后,市级国、地税局银税服务合作岗可以根据银行需求,依法提供B级以上纳税人有关信息,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评价分值、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在银税合作信息交换共享系统未正式使用之前,税务部门如需向银行提供电子数据文件的,一律在加密后(不少于6位密码),使用单位注册的电子信箱方可传递,且密码只告知指定的银行经办人。
二、银税服务合作涉税金融产品宣传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和银行金融机构统一开展银税服务合作金融产品的宣传,避免多家银行金融机构密集向纳税人打电话或推送短信,造成对纳税人骚扰而引发负面舆情。
【实施规范】
1.各银行金融机构将各自涉税金融产品宣传资料统一提交市级国、地税局纳税服务科,由纳税服务科负责发放到各办税服务厅宣传资料架,不单独设宣传柜台或放置产品宣传支架。仅限在县(市)本地范围推广的涉税金融产品,可直接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按照规范放置相关资料,并向市国、地税局银税服务合作岗报送电子文档备案。
2.市级税务机关可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统一宣传各银行涉税金融产品。并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提供链接,供纳税人进一步访问各银行金融机构网站和移动平台,进一步了解涉税金融产品情况。
3.涉税金融产品宣传资料内容应当基本统一,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银行金融机构名称、涉税金融产品名称、对象条件、激励措施、报送资料、联系咨询电话等,资料纸张尺寸不应大于A4纸规格。
三、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业务描述】
对有接受涉税金融产品服务意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并确认纳税人申请和授权,向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为综合评价企业信贷风险提供参考,支持银行金融机构运用信贷优惠政策,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企业提供银税服务守信激励措施。
【实施规范】
1.银行经办人前来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2)《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委托授权书》;
(3)银行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出示)。
2.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中的银税服务合作岗负责接收和查验本辖区银税服务合作中所涉资料是否齐全,核实经办人是否为指定银行经办人,并将资料备案归档。
(1)对于资料齐全的,交由本单位纳税服务股负责人复核,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对申请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
(2)纳税服务部门银税服务合作岗根据已批准的查询申请内容,在相关系统中检索、整理和制作有关信息(纸质或电子文档)提交给银行金融机构。
(3)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原则上不超过近两年的纳税人涉税信息。
(4)向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具体包括:税务登记基础信息、申报纳税信息(证明)、财务报表信息、违法违章信息、纳税信用信息(填写《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表》)。以上信息统一按照从税收征管系统中导出的格式进行传递交换。
(5)纸质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或证明,由纳税服务部门银税服务合作岗签署“经办人”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予银行经办人。需通过电子邮箱或者专用交换介质将纳税人涉税信息传递给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换的数据文件必须加密(不少于6位密码)后,才可以传递到银行指定邮箱或专用介质,且密码只告知指定银行经办人。
(6)税务机关对申请查询涉税信息的申请资料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3年。
(7)单户查询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批量查询数量大(10户以上),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
四、涉税金融产品信息共享交换
【业务描述】
各银行金融机构定期将提供涉税金融产品服务的情况提供税务机关,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实施规范】
1.涉税金融产品信息每季度交换一次。每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指定银行经办人填写《银税服务工作情况报告表》,分别向市级国、地税银税服务合作岗通过加密电子邮箱形式交换涉税金融产品信息情况。
2.涉税金融产品信息交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清单、批复授信金额、放款金额、已还款金额,未还款金额、银税合作激励措施批复授信金额、银税合作激励措施降低利息金额,以及其它银税合作激励措施成效等。
五、纳税人贷后涉税信息备案及查询
【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涉税金融产品服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并确认纳税人申请和授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贷后管理和评估提供参考。
【实施规范】
1.银行经办人前来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2)《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委托授权书》;
(3)银行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出示)。
2.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纳服股银税服务合作岗负责接收和查验本辖区银税服务合作中所涉资料是否齐全,核实经办人是否为指定银行经办人,并将资料备案归档。
(1)对于资料齐全的,交由本单位纳税服务股负责人复核,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对申请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
(2)纳税服务部门银税服务合作岗根据已批准的查询申请内容,在相关系统中检索、整理和制作有关信息(纸质或电子文档)提交给银行金融机构。
(3)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原则上不超过近两年的纳税人涉税信息。
(4)向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具体包括:税务登记基础信息、申报纳税信息(证明)、财务报表信息、违法违章信息、纳税信用信息(填写《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表》)。以上信息统一按照从税收征管系统中导出的格式进行传递交换。
(5)纸质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或证明,由纳税服务部门银税服务合作岗签署“经办人”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予银行经办人。需通过电子邮箱或者专用交换介质将纳税人涉税信息传递给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换的数据文件必须加密(不少于6位密码)后,才可以传递到银行指定邮箱或专用介质,且密码只告知指定银行经办人。
(6)税务机关对申请查询涉税信息的申请资料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3年。
(7)单户查询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批量查询数量大(10户以上),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
六、纳税人银行信息查询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或者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银行和金融机构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支持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工作。
【实施规范】
1.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银行信息需提供以下资料:
(1)《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2)经办人税务检查证(不少于2人,出示)。
2.税务机关经办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前台或者银税服务合作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提请查询。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全或者有问题的告知税务机关经办人补正。
3.银行金融机构对资料进行核准。
4.审核无问题的,查询相关情况交税务机关签收。
5.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人的银行信息。具体内容为:
(1)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账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银行名称。
(2)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账务流水)情况。
6.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全省(区、市)银行信息情况的,需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提请省级银行金融机构查询。查询纳税人全市银行信息情况的,需经市级税务机关批准,提请市级银行金融机构查询。
7.在税务机关与银行金融机构信息交换平台完成前,银行提供纸质查询结果,不交换电子数据。
8.税务机关向银行金融机构网点查询纳税人银行信息的,单户查询银行金融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批量查询数量大(10户以上),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向省、市、县银行金融机构银税服务合作管理部门查询纳税人银行信息的,银行金融机构最长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内办结。
9.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全区(国)金融信息的,本辖区金融机构在获得区行(总行)授权后,最长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回复或办结。
未尽事宜,由梧州市银税服务合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