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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政规〔2020〕15号

发布时间:2020-10-13 发布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915


梧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升在线政务服务能力,降低企业、群众制度性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在申请人具备主要审批条件和提交主要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所有审批条件、补交欠缺材料的前提下,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或同意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对告知承诺审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遵循审批部门定标准、申请人自愿作承诺、事中事后重监管的管理模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是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第五条 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事项)鼓励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梧州)提供线上申报、查询、评价等服务。暂不能通过一体化平台办理的告知承诺事项,应提供同质线上或线下服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七条 县(市、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八条 告知承诺事项由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权限具体实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实施方式、适用范围,制作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应当在服务窗口和部门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和下载。

行政审批部门要对告知承诺事项目录和类型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告知承诺制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和研判,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公布。

告知承诺事项目录应报同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汇总。

第九条 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协调全市各行政机关信用数据互联互通,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自治区级、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供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备查。

第三章 告知承诺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告知承诺事项,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承诺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决定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填写《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且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公民的,须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申请人应当将已经签章的承诺书当面递交或邮寄给行政审批部门。

第四章 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出具身份证明,行政审批部门认真核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具备资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风险责任;不具备资格的,告知不具备的理由。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已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审批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晓告知内容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选择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填写《承诺书》,经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行政审批部门。

《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作为审批决定的组成部分予以公开。《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告知承诺事项办理要求,能当场审批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根据规定不能当场审批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受理后在承诺期限内审批。

第十六条 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的《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列入行政审批档案材料予以归档。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结果和《承诺书》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梧州)信用承诺专栏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对于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尚未作出相关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销承诺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经审核后应撤销承诺。

第五章 告知承诺监督

第十八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需要对行政审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简化内部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联动,信息互通,建立与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包括承诺内容)与监管部门实时共享,监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进行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被审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推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接到撤销许可信息后,应当立即对该申请人依法监管,发现该申请人存在继续从事行政许可相关活动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发现该申请人涉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并配合查处。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需要行政审批部门配合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

第六章 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因无意过失或缺乏经验而出现审批失误或偏差等情况的,适用我市容错纠错等相关规定、制度予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四)申请人愿意承诺且符合承诺条件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五)对被审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六)对被审批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审批,一般指本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梧州市XXX局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告知书(样式)

2XXX事项承诺书(样本)


附件1

梧州市XXX局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告知书

(样式)

根据《梧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就XXX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事项名称

.......

二、设定依据

1.法律.......

2.法规.......

3.规章.......

4.规范性文件.......

三、法定条件

1.......

2.......

3.......

4.......

三、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XXX申请书》或《XXX申请表》

2.......

3.......

(二)可承诺后补的材料

1.......

2.......

3.......

申请人选择网上办理的,应将上述纸质材料原件扫描或拍照(使用复印件方式扫描或拍照前,应先在空白处写上“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然后再进行扫描或拍照成电子版),并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梧州)(http://wz.zwfw.gxzf.gov.cn)进行在线申报和上传提交。

四、后续审查处置

(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XX日内,申请人应当按照承诺书要求提交容缺的申请材料。

(二)按照法定条件和标准要求需要进行技术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我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后XX日内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

(三)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经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发现存在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我局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梧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和向社会公告,并载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此后申请人在2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梧州市XXX局

  


附件2

XXX事项承诺书(样本)

本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单位)现申请办理 (事项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 ,先申请承诺审批。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和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

   二、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对于尚未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能够在XXX日前予以补充完整并提供到审批部门,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

   四、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五、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六、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该事项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八、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附件:承诺容缺后补的材料清单

承诺人或单位(签章):  梧州市XXX局

承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行政审批部门留存一份


附件

承诺容缺后补的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