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梧州

梧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制度 (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30 发布部门:信用梧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确保企业信息征集、共享、公示等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单位、司法单位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各级部门)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行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建设、数据集聚、互联共享、集中公示、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建设和集中维护,用于征集、共享、公示市各级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平台。本规则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各级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管理的牵头,统筹推动、综合协调本级部门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传送和使用工作;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征集单位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行、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他各级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传送和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的传送、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技术规范,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并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对平台的功能进行完善。市以下各地统一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平台。

      第七条 市级各部门应当依托本部门业务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与个人、其他法人组织进行信息共享,形成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共享。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应当同时满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的技术要求,各级部门传输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能够同步通过 “信用中国(广西梧州)”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平台运行

      第十条 各级部门应当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依法采集履行职责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形成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并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电子化储存。

      第十一条 各级部门应当在公共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传送并依法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对传送和公示时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部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报数据。

      第十三条 各级部门进行信息交换产生的痕迹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动记录。

      第十四条 各级部门传送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各级部门传送或者公示的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信息更正痕迹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动记录。

      第十六条 各级部门在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升级、验证、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中,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等工作中,应当登录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核查和依法使用相关信用信息记录。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账户分级管理, 各单位管理员账户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分配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使用和管理,管理人员名单需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管理人员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将变动后的情况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登录账户和密码由各部门已经备案的管理人员进行保管,非经本单位领导同意,账户和密码不得告知第三人,也不得委托他人使用。账户密码丢失的,应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重置密码。

      第二十条 各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员具有下列操作权限:

      (一) 传送公共信用信息;

      (二) 查询和下载公共信用信息;

      (三) 设定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内容;

      (四) 设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内容;

      (五) 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网络技术建设安全标准。各级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系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级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信息丢失、非法篡改。平台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非法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从其他部门获取的未公示的信息不得对外公开,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措施,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授权管理,防止越权存取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部门发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梧州市信息中心; 梧州市信息中心应当及时排除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