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梧州

梧州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31 发布部门:信用梧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梧州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特指梧州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主要分为信用承诺、信用核查和信用报告三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申请政府资金支持、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金融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五条  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坚持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原则,在全市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在重点部门和领域实行信用核查或应用(参考)信用报告,逐步形成全社会信用管理联动机制。


第二章  信用承诺

      第六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  政府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依法、积极、广泛推广使用信用承诺,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公示本行业信用承诺格式。

      第八条  信用承诺责任:做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信用承诺违约信息记录:政府部门应将违约信息录入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建成后的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公开。

 

第三章  信用核查

      第十条  信用核查是指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依照合规程序经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或建成后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  信用核查的应用领域:

     (一)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活动

     (二)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授予荣誉、评定职称等评优评先活动

     (三)政府部门绩效评价、资质审查、备案管理、许可管理等资质认定活动

     (四)其它需要进行信用核查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信用核查报告由各行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或建成后的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

    

第四章 信用报告

      第十三条  信用报告是指由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合规程序出具的综合性信用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需要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

     (一)政府部门各级财政资金使用、政府采购、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招投标、银行贷款审批、国有担保公司贷款担保等

     (二)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事项中

     (三)政府部门在人员招聘、干部任用、后备干部选拔等人事管理中

     (四)政府部门在表彰奖励、荣誉授予、职称评定等评优评先活动中

     (五)其它需要出具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领域。

      第十六条  信用报告应由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范或行业标准出具。

      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依法依规出具信用报告。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在开展行政事项工作中应积极推广应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各政府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应用信用承诺、信用核查和信用报告等方式,并负责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细则或工作制度。各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231日前将本年度制定或修订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工作制度向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第十九条  各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本行业信用信息,建立本行业信用信息档案,加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积极应用其他行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梧州市中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2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