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市长 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梧政规〔2020〕17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27日
梧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质量强梧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人居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加快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8〕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梧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梧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区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以及获奖组织中从事质量管理或质量相关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二)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
(三)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设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届获市长质量奖组织总数不超过3个,每个获市长质量奖组织中评选个人奖10名,个人获奖总数不超过30名;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每个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中评选个人5名,个人获奖总数不超过20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梧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梧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强梧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梧办)负责。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二)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强梧办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市质量强梧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名单,市质量强梧办汇总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十条 市质量强梧办承担市长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通则等。
(二)组织制(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专项评审组。
(三)组织制(修)定市长质量奖评比表彰活动管理细则。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内外及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公示、上报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七)汇总并向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八)组织考核、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九)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质量强梧办组织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市质量强梧办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质量强梧办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5年以上。新建成投产企业经营年限不足5年的,若税收、产值位于全市前列,对全市经济有重大贡献的,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二)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消费、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等要求。
(三)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质量效益突出。
(四)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本市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社会贡献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五)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品牌或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已获得市长质量奖奖项(不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奖项)的组织需满5年。
申报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个人所在的组织申报本次市长质量奖。
(三)从事质量管理或质量相关工作2年以上,对企业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由市质量强梧办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当届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审报告,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性材料,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质量强县(市、区)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质量强梧办。
第十七条 市质量强梧办组织对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市质量强梧办组织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第十九条 市质量强梧办组织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现场评审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市质量强梧办将申报材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汇总提交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投票产生市长质量奖(含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通过市政府官网、市级新闻媒体及网络将初选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中收到反映的有关问题,由市质量强梧办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书面征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通过公示的拟获奖组织或个人,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审核,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由市政府表彰。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获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和证书,奖金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或个人负担。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市质量强梧办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强梧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质量管理主人翁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参加市质量强梧办组织的相关活动,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带动广大组织或个人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地质量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组织或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获奖组织或个人、评审人员有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强梧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梧政规〔2018〕1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