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加快电网建设 管理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 梧政规〔2020〕18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加快电网建设管理办法》、《梧州市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梧州市推进市政道路与电力管沟同步建设管理办法》、《梧州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15日
梧州市加快电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网建设,保障用电需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广西电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输电、变电、配电、调度通信及其附属设施组成的电力网络规划、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将电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电网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整合各种资源,保障电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工作。
第四条 梧州市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统领全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全面负责梧州电网规划建设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对电网规划建设的管理、推进等工作进行研究与决策,加大电网建设投入,审批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建设用地计划等,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各项工作任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和梧州供电局,负责传达和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各项日常工作事务;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办公会议,重大问题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各有关单位编写和整理工作总结、汇报、法规、计划等;统筹推进电网建设项目各项工作;推动落实梧州市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全面构建我市“政府主导、政企联动、责任共担、合作共赢”的电网建设模式,加大电网建设力度,促进城乡电网协调发展。
第六条 电网属于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电网建设,保护电网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电网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电网规划
第七条 电网发展规划包括输电网规划、配电网规划(含二次部分)、农村电网规划、电网专项规划等。梧州市电网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电网发展规划应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上级规划与下级规划相互衔接、协调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电力产业政策。电网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各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工业、电源、林业、水利、市政、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电信、广播电视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电网建设的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或批准前应当征求电网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市、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编制电网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与相关城市管廊专项规划衔接,将管廊专项规划确定入廊的电力管线建设规模、时序等同步纳入电网规划。编制城市新区、工业园区规划时,应当将相应区域的电网设施规划纳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预留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编制或调整城市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的需求;当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时,应按程序对电网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并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将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中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建设用地。变电站位置应首选现状建设用地和存量土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变电站用地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调整,属于城区、园区(工业园区)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城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开展规划修改调整工作,属于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政府组织开展规划修改调整工作,具体规划修改方案编制工作由电网企业委托技术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电网发展规划、电网专项规划及其相关设计规范,为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等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作好规划预留。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应当规划预留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时,应当征求电网企业意见,统筹考虑地下输、配电线路和其他地下电网设施,为其预留位置和通道。
第十二条 电网发展规划一经发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已纳入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及电网设施保护区,不得占用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第十三条 非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梧州市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电网企业意见,依法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电力设施〔含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规模、位置提出意见。电力设施规模、位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建立用电需求提前获取机制,每半年将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或重大项目引进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重大变化的信息及时知会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应据此向相关部门提出对电网专项规划的修编建议。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电网建设由电网企业按照电网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编制电网建设计划,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报批手续。电网建设项目施工前,电网企业应当将项目使用土地和线路方案报送当地县(市、区)政府,属地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电网企业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度超前开展电网项目建设,加大电网建设投入,优先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用电。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市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园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职责落实电力设施及线路走廊用地,同步推进电网建设与城建计划。根据市管线规划,在市政道路新建、扩建、改建时,应确保电缆管沟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由政府平台投资建设的市政电缆管沟、电缆隧道等项目,在经电网企业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后,电网企业应立即接管项目并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养,以保证电力设施的使用。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工业、商业等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电力设施的配套要求,配套设施原则上布置于建筑物的正负零层或构筑物外,并预留足够的电力线路进出通道。
第二十条 地下输、配电线路和其他地下电网配套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用配套供电设施应当与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时,电网企业应主动配合做好电力管线入廊相关工作,并对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给予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主动配合自治区、市级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电力设施迁改等工作,共同做好电力设施迁改计划,同步推进电力设施迁改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依据区域规划、产业布局或重大项目引进而建设的电网工程,应由属地政府向电网企业提出开展电网工程建设的建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各相关部门同步落实建设条件,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公用电网。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依法申报电力工程施工占道、开挖需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将审核后的电力工程施工占道、开挖需求纳入道路挖掘施工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工程管线类)规划许可证审批;各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对所有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市政开挖许可证”、“临时占道”审批等手续,实行容缺审批;低压线路、开闭所和新建公用变压器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工程管线类)规划许可证”审批等手续,实行容缺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电网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电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六条 电网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技术、电力设备和产品,确保电网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输、配电线路路径选择时,应当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已设矿业权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架空输、配电线路的设计、建设,应当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涉及占用绿地、树木迁移的,应征求林业和城市管理监督部门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电网企业根据我市电网发展规划编制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建议,并报送市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市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形成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储备计划提供给市、县政府,由市、县政府指派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征地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项目位于现有储备用地范围内的,由电网企业向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项目位于现有储备用地范围外的,电网企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法征收,按照程序将土地供应给电网企业。
第三十条 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配合电网企业做好电网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工作,并组织开展前期征收(占用)补偿摸查工作。对线路工程和未纳入用地储备计划的电力设施涉及需要征收(占用)土地(林地)和房屋的,在电网建设项目取得规划选址意见并获得项目核准批复后,由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电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征收(占用)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电网建设需要拆迁建筑物、构筑物,或采伐林木、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所有权人在获得补偿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依法处理。电网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在获得林木采伐许可并支付补偿后,由电网企业采伐处理,也可以在经电网企业同意后由原所有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采伐。
第三十二条 输、配电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应征求各权属部门意见。对需要拆除或改建的设施,由电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改建或补偿。除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费用外,相关单位不得因输、配电线路跨(穿)越上述设施施工而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新建架空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依据有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50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新建架空输电线路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房屋以及在架空线路走廊内按照安全需要应当拆除的其他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拆除并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电网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扰乱电网建设施工,不得阻挠电网施工单位车辆和人员的通行,不得违法收取过路费,不得截断施工水源、电源,不得破坏电网设施建设的测量标志。因电网施工造成道路、水、气、通信管道等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条 架空输、配电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土地,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基础面积:
(一)铁塔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杆坑和拉线坑面积按每坑2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围堰或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 电网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网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妨碍电网建设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抢种农作物、林木、果树、花草等。
(三)其他妨碍电网建设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电网企业不予补偿,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辖乡(镇)政府履行电网建设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每年将电网规划建设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绩效考评。市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定期检查、督办电网建设情况,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统筹推进、协调解决所辖区域内电网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网建设征地、补偿和施工便利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电网建设的变电站用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并优先安排,执行当地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地下电缆通道、接地装置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不征地、不补偿。经规划确定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基础需要占用土地,由电网企业参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建设项目完工后,电网企业应当将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登记造册,连同占地补偿协议分别报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备存。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园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涉及电网规划建设工作职责,及时办理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协调解决电网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条 电网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发生纠纷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解,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施工。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保障电网建设施工和设施设备安全。公安机关依法对阻碍电网建设施工、扰乱电网建设生产秩序、破坏电网设施、盗窃电网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其他涉及电网专项规划、电网建设项目申报与批复、用地征收与补偿等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梧州市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建设与电网运营协调发展,有序做好我市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电力设施产权归属于梧州供电局和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梧州区域内各县级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含输电、变电、配电及附属通信设施),由于外部单位(如政府、公路、铁路、航运、园区、矿业等)原因造成迁改的管理工作。其他产权归属方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三条 电力设施迁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电网专项规划、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及有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 迁改工程原则上采用资金补偿方式。对于迁改工期较紧的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其他有特殊情况或特别要求的110kV及以上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经属地供电企业报广西电网审批后可采用实物补偿方式。对于35kV及以下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确因工期或其他政策因素需以实物补偿方式开展的,须由迁改需求方提供佐证材料并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按照“谁申请谁出资,后建服从先建”原则,以“依法办理、友好协商、确保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为总体要求,按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予以补偿。
第五条 资金补偿是指迁改需求单位提供迁改工程所需全额资金(含施工、设备购置、设计、监理及中介机构咨询服务等费用),由供电企业具体实施与监督管理的补偿方式。
第六条 实物补偿是指由迁改需求单位按照国家、行业及广西电网相关管理及技术要求,负责具体实施与监督管理的输配电设施迁改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将合法合规、质量合格的补偿资产无偿移交供电企业的补偿方式。
第七条 迁改工程实施方式由迁改需求单位与供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八条 电力设施迁改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发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电力设施迁改使用的工程材料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国家、行业强制淘汰产品。
第九条 开闭所、变压器等电力设施迁改,原则上按“能利用就利用、能迁移就迁移”的方式实施。
第十条 迁改工程采用资金补偿方式的,实施全过程由供电企业负责监管;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实施全过程由迁改申请单位负责监管。
第三章 出资原则
第十一条 迁改工程费用(含施工、设备购置、设计、监理及中介机构咨询服务等费用)由迁改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涉及迁改的开闭所、变压器等电力设施能再利用的,迁改费用不再计列相应电力设施的购置费,可计列拆装、调试、运输等费用;若不能再利用的,迁改费用按迁改工程预算计列。
第十三条 不必进行电力设施迁改,但因迁改申请单位建设需要对电力设施采取原地加固保护措施的,加固保护方案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后,由迁改申请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不能一次性将电力设施迁改到位的,临时迁改费用也需由迁改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新建的电力工程,涉及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电缆管道(沟)建设费用的,由市政道路项目业主承担,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供电企业承担电气部分费用,并与市政道路设计、施工同步,避免今后道路重复开挖。对确需新建电缆线路的,在道路无电缆管道(沟)或原电缆管道(沟)不足的情况下,由政府负责新建电缆管道(沟)。供电企业负责对电缆管道(沟)规模进行明确,应一次性向政府有关部门正式书面提出道路电缆管道(沟)建设规模,政府按要求提供相应足够的电缆管道(沟)规模后,如仍不满足电力工程建设需要的,增建的电缆管道(沟)建设费用及电气部分费用全部由供电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迁改工程的相关税费缴纳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迁改管理
第十七条 迁改申请单位依据项目建设需要,须以公函形式向供电企业提出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阐明电力设施迁改需求,附《电力设施迁改申请表》。
(二)项目规划、建设或政府征地拆迁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建设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迁改工程采用资金补偿方式的,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由供电企业委托设计单位开展迁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完成《电力设施迁改可行性评估报告》及项目红线图编制工作。
(二)供电企业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和《电力设施迁改可行性评估报告》审查工作,并委托迁改申请单位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迁改工程的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后,由供电企业委托设计单位完成迁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书编制工作,并将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书交付迁改申请单位,由迁改申请单位负责对迁改工程的规模、标准等进行把关。迁改工程施工图经中介机构审查后,由迁改申请单位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查)。
(四)迁改工程施工图备案(查)后,由供电企业将迁改工程预算报迁改申请单位审核,确定工程造价。
(五)由迁改申请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电力设施迁改资金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向供电企业支付补偿费用,供电企业按协议约定工期组织开展电力设施迁改工作。
(六)迁改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现场实际情况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变更施工图经中介机构审查后,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论证、备案。变更施工图预算经迁改申请单位与供电企业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审核后,由迁改申请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补偿补充协议,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九条 迁改工程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迁改申请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开展迁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完成《电力设施迁改可行性评估报告》及项目红线图编制工作,并交付供电企业。
(二)供电企业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和《电力设施迁改可行性评估报告》审查工作后,由迁改申请单位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迁改工程的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迁改申请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完成迁改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书编制工作,并负责对迁改工程的规模、标准等进行把关。迁改工程施工图经中介机构审查后,报供电企业审核。供电企业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迁改工程施工图经供电企业审核后,由迁改申请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查)手续:
1.对初步设计已包含有迁改工程内容的,迁改工程施工图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查)。
2.对初步设计未包含有迁改工程内容的,迁改工程施工图由迁改申请单位所属集团公司或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审核论证后,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查)。
(四)由迁改申请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电力设施迁改实物补偿协议》。
(五)迁改申请单位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将《迁改工程施工组织方案》报供电企业审批,供电企业在开工前完成审批工作,并向迁改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组织进场施工。
(六)迁改工程的停电申请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在停电前1个月提交停电申请方案,在现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具备停电接火条件后,由供电企业按程序给予安排停电计划。在特殊供电情况下供电企业有权变更停电安排,但应提前告知迁改申请单位。
第五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迁改工程采用资金补偿方式实施的,工程竣工后由供电企业组织迁改申请单位、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
第二十一条 迁改工程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按以下流程实施竣工验收:
(一)迁改申请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以及供电企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中间隐蔽工程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迁改申请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二)迁改申请单位须按《电力设施迁改实物补偿协议》要求向供电企业交付项目资产价值相关档案资料,并办理迁改工程资产交付和《竣工验收签证书》签章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迁改工程采用资金补偿方式,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原有电力设施进行拆除报废的,由供电企业自行组织拆除与保管,拆旧费用纳入资金补偿范围。
第二十三条 迁改工程采用实物补偿方式,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原有电力设施进行拆除报废的,由迁改申请单位负责开展旧设备的拆除工作并交付供电企业;迁改工程新建成的电力设施,经试运行检验正常并在《竣工验收签证书》办理完毕后,由迁改申请单位交付供电企业。
第二十四条 迁改工程拆除与新建的电力设施产权均归属于供电企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迁改工程可能引发停电并对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供电企业应提前报告当地政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梧州市推进市政道路与电力管沟
同步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力管沟的建设管理,确保市政道路同步配套电力管沟建设,实现配套电力管沟与市政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成投运,明确电力管沟建设、维护、运营管理各方职责,更好地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电力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未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已有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将相应管线纳入综合管廊内规划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电力管沟是指在未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规划区域,市政道路配套建设并随同市政道路同步实施的地下10千伏及以上强电专用的电缆管道及电缆沟。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属于市政道路附属工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市政道路项目同步建设电力管沟过程中各司其职,做好相关行政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相关规划编制及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及批复。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资金筹措和拨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梧州供电局负责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运维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分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投资和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规划和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设计除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外,且须执行国家、行业和电力企业发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工程材料应满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结合我市综合管廊规划有关文件和我市城区10千伏及以上电力管线控制规划的要求编制全市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规划。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审查未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应按照有关电力管沟设计指引等文件和相关规划要求同步审查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设计方案,同时征求梧州供电局意见,统筹规划电力管沟与电力设施迁改和综合管廊之间的衔接,合理确定电力管沟的建设布局和规模,统筹考虑迁改下地线路规模需求。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过程中,涉及市政道路新改(扩)建的项目,应征求梧州供电局意见,确保电力管沟与市政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对尚不明确的电力专业技术要求应征询梧州供电局意见,梧州供电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就电力管沟的建设、投资、规模、回路等内容书面答复,并指定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全面配合开展方案设计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阶段审查时,相关审查机构应通知梧州供电局参加技术审查或书面征求意见,梧州供电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需同步建设电力管沟新建、改(扩)建的市政道路应将电力管沟工程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办理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电力管沟建设,对于涉及其使用功能的电力管沟设计变更,应征求梧州供电局意见,梧州供电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电力管沟的施工建设应严格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其他管线协调有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落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
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梧州供电局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梧州供电局在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意见,参建各方应当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电力管沟移交手续与市政道路项目移交手续应同步完成,电力管沟竣工验收合格后,道路建设单位应办理移交手续,将电力管沟的使用权移交梧州供电局,并签订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明确责任主体。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梧州供电局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梧州供电局办理电力管沟移交手续中发现电力管沟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应书面通知道路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期间电力管沟的维护管理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但尚未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经梧州供电局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道路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城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分级管理权限协助梧州供电局对电力管沟项目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道路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梧州供电局。
第二十七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项目进行自检,质量保修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梧州供电局提交质量保修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梧州供电局接到质量保修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复检,将复检发现的问题交由道路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由道路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梧州供电局后方可解除质量保修期责任。
第六章 投资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电力管沟建设资金由市政道路建设单位承担,电力管沟产权为市政府所有,无偿提供给梧州供电局使用,并由梧州供电局负责日常运维。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造成原有电力线路迁改的,按照“谁迁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 非梧州供电局产权的电力线路如需使用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的电力管沟,须征求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和梧州供电局的意见。梧州供电局负责制定电力管沟运营维护的管理制度。电力管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电力管沟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办理使用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梧州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中村电力设施的改造管理工作,完善城中村中低压配电网网架结构,推进人民群众“用好电”及安全用电水平上台阶,确保供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和扩张进程中,农村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用,村民仍居住在原始村落基础上自发建设而形成的村庄。其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城中村公用配电设施:10千伏、400伏(含220伏)线路走廊、变压器落点、开闭所落点、电杆杆位及线路沿墙布线的改造。
第四条 按照“谁受益,谁落实”的原则,由城中村村委协调落实,并无偿提供电力设施走廊通道;梧州供电局和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梧州区域内各县级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作为供电设施改造的投资及建设主体,无偿开展城中村用电改造工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城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城中村公用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协调、指导及服务工作。
第六条 供电企业根据本办法,对城中村公用供配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公用配电设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第七条 城中村村委应配合供电企业协调线路通道、变压器、开闭所等建设用地,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地和通道,出具配电设施用地和通道同意使用的证明函件,在城中村公用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供电企业对住宅小区项目供配电设施进行维修、改造、检修时,小区所在城中村村委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九条 公用配电设施应按国家或行业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建设。
第十条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的有关规定,城中村公用供电容量按以下标准配置:
(一)住宅用户容量按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瓦/平方米标准配置。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用房用电容量按设计用电设备容量统计。设备容量不明确时,负荷计算应不低于以下负荷密度:办公用房为60—100瓦/平方米;商业用房(含商铺、会所等)为100—150瓦/平方米。
(三)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由城中村村委与供电企业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根据城中村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供配电方案。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在提升原址公用配电设施装配备水平、新增变压器布点、剥离强弱电混搭通道等开展改造时,应考虑满足中长期城中村负荷发展需求,并尽可能降低后期运维成本。若改造后供电设施运行环境降低使设备安全裕度降低,应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确保配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章 改造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 城中村村委作为改造申请主体时,根据用电需求,向供电企业提出改造申请。供电企业基于电力设施运行情况会同改造需求村委开展现场勘查后进行立项。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作为改造申请主体时,根据城中村负荷分布情况、供电质量水平、电力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新增客户用电报装情况,向城中村村委提出新建、改建供电设施要求,会同需改造城中村村委开展现场勘查,双方协商初步通过后进行立项,并纳入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 在提出或收到改造申请后,城中村村委应组织村民集体讨论,对本次改造涉及的线路走廊、变压器落点、电杆落点等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以函件形式报送供电企业,供电企业以此作为城中村配电设施改造规模的必要依据。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是城中村公用配电设施改造实施主体,负责改造项目立项、评审、实施、验收、投运等工作。
第十七条 城中村村委是城中村公用配电设施改造属地协调主体,在改造过程中负责属地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城中村内的低压线路、开闭所和新建公用变压器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工程管线类)规划许可证”、“市政(公路)开挖许可证”审批等手续的,实行容缺审批。
第十九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中村公用配电设施,供电企业应优先考虑纳入改造范围,城中村村委应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如发生因城中村村委不配合导致隐患整治类公用配电设施改造不能按期实施的,供电企业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为防范人员触电、避免火灾、优化电力设施运行环境,配电线路走廊应独立使用,不得出现光缆、信缆等弱电线路搭挂现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因城中村用电改造可能引发停电并对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供电企业应提前发布停电公告。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简化流程,组织技术人员参与改造方案评审,指导村委做好有关前期工作,配合改造村村委做好施工推进、停送电协调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