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政办发〔2020〕15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事业单位:
《梧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11日
梧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攻坚战,做好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落实中央、自治区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适度加强梧州市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好县(市、区)责任,充分发挥县(市、区)区域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2.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桂政办发〔2019〕104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7〕261号)总体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分别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市直财政事权。
1.公路。(1)国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承担梧州市直权限管理城区范围内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的路政管理、应急处置等事项。(2)道路运输管理。承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工作。(3)农村公路。承担农村公路的监督评价职责。(4)特定公路(既不属省道,也不属农村公路,即市政府指定的公路项目)。承担市政府指定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负责筹集选定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应急处置中除中央、自治区、县(市、区)支出以外的支出。
2.水路。承担梧州港口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责任。
3.铁路。(1)干线铁路。按规定权限审批全市干线铁路项目的规划,承担市区范围的站场改扩建等除中央企业和自治区负责外的项目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执行事项。(2)对铁路沿线的整治和安全保卫进行监督。监督县(市、区)对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
4.邮政。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规划。
5.综合交通。(1)承担全市综合交通运输领域规划、课题等研究。(2)负责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应由市直承担的具体事项的实施。(3)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另有政策性支出责任外,由市直负责的交通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实施。(4)承担市直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管理等具体业务事项。(5)城市公交基本公共服务。承担市本级城区范围内城市公交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除中央、自治区另有政策性支出责任外,负责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上述交通运输领域事项由市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同时,鼓励县(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承担项目建设任务。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交通运输领域属于市直层面履职能力的建设,由市直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市直履行相关领域的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相关政策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二)市直与城区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1)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市直与城区共同承担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支出。(2)道路运输管理。市直与城区共同承担道路运输管理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支出。(3)道路运输站场。市直与城区共同承担辖区内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支出。(4)特定公路(既不属省道,也不属农村公路,即市政府指定的公路项目)。市直与城区共同承担市政府指定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2.水路。(1)水运绿色发展。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划,由市直与城区共同承担实施自治区负责外的具体执行事项。(2)市直与城区共同承担辖区内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监督检查事项。(3)市直与城区共同承担辖区内的港口码头、水路运输行业管理事项。
3.铁路。(1)干线铁路。市直与城区共同承担实施自治区负责外的干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干线铁路的具体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市直与城区共同承担实施除中央企业和自治区负责外的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4.民航。(1)运输机场。市直与城区共同承担辖区内运输机场的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执行事项。(2)通用机场。市直与城区共同承担辖区内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5.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市直与城区共同承担自治区负责外具体执行事项。(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市直与城区共同承担自治区负责外具体执行事项。
6.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集疏运体系。根据中央专项规划,市直与城区共同承担实施除自治区负责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2)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根据自治区规划,市直与城区共同承担实施除自治区负责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3)市直与城区各自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防洪防台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储备点及应急指挥场所建设、物资采购、运输等具体执行事项。
上述交通运输领域事项由市直和城区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县(市、区)财政事权。
1.公路。(1)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承担县(市、区)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除市直支出以外的支出。(2)农村公路。县(市、区)承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应急处置中央、自治区、市直支出以外的支出。(3)道路运输管理。县(市、区)承担辖区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4)特定公路(既不属省道,也不属农村公路,即市政府指定的公路项目)。承担市政府指定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应急处置中由县(市、区)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2.水路。(1)承担实施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公共岸电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事项。(2)承担县(市、区)农村水上客渡运设施(含便民码头、乡镇客圩渡船)建设、运营、管理等事项。(3)县(市、区)小支流河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
3.铁路。(1)承担县(市)范围的站场改扩建等除中央企业、自治区和市直负责外的项目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2)承担县(市、区)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 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
4.邮政。承担辖区内除中央、自治区和市直负责外的具体执行事项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5.综合交通。(1)农村客运。承担农村客运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2)城市公交基本公共服务。承担辖区内城市公交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除中央、自治区和市直另有政策性支出责任外,负责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上述交通运输领域事项由县(市、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强化地方相关职责。
对于中央、自治区确定的中央、自治区财政事权,全市各级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原则上不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对于中央、自治区委托地方政府行使的财政事权,在委托范围内,全市各级政府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四)其他财政事权
对于上述未尽财政事权,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市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县(市、区)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市、区)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县(市、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配合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学习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