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梧政办发〔2020〕162 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8日
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广西壮 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最高办案组织,负责审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 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方式开 展工作。 第五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程序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六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召开案件审理会议 7 日前 将案件审理报告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分送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下简称成员)。
案件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情况、案由、案件事实等)。
(二)案件的疑点、难点、争议焦点。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与会成员应当事先审阅案件审理报告,了解案情, 按时出席会议并发表审理意见。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汇报案件情况,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形成案件讨论结论。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案件审理会议内容。 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与会各成员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与会成员及记录员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