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监督检查提升矿山安全 监管水平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化矿山安全监督检查提升矿山安全
监管水平的通知
(桂政办函〔2022〕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对市、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提升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以下简称广西局)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督促落实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政策措施。广西局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普遍性、源头性、根本性突出问题,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函送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或督办函。广西局监督检查中发现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领导干部履职严重不到位或存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问责追责建议。广西局每半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压实安全监管责任,明确每一处矿山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矿山生产安全隐患报告和处置制度,消除监管盲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对广西局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一)煤矿。广西局监督检查产煤市、县(市、区)落实煤矿联系包保、盯守、巡查等安全监管责任情况。对监管责任落实有差距的市、县(市、区),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他市、县(市、区),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二)非煤矿山。广西局监督检查市、县(市、区)落实非煤矿山分类分级安全监管责任情况。对上一年度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县(市、区)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确定的非煤矿山重点市、县(市、区),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监察;其他市、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监察。
二、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矿山企业接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向自治区应急厅和广西局报告。广西局按规定派员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广西局依法组织重大及以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及以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充分征求广西局意见建议。
三、加强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考核。广西局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大力推行通报提醒、约谈纠治、联合惩戒、移交问责“四种方式”,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执法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推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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