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双公示”信用信息 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双公示”信用信息
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直、区直驻梧各单位,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 加强“双公示”信息在“信用中国(广西梧州)”网站的公示管理工作,完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双公示”信息报送标准
(一)“双公示”信息报送规范
根据《指导意见》有关“双公示”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要求,请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统一规范报送“双公示”信息。各有关部门“双公示”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需要报送梧州市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不再是待结案后报送相关信息。以下两种情形另有规定:一是依据简易程序(主要指当场处罚程序,具体可由各处罚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自行界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无需报送信用平台;二是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报送信用平台后,不再对外公示。
(二)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需要根据处罚的严重程度,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见附件1)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失信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需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修复。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
二、建立“双公示”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认为“双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拟函,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发送至梧州市信用办邮箱(xywz@ wzszw.gov.cn)。梧州市信用办应当自收到该函之日撤下“信用中国(广西梧州)”网站上的相关公示信息,并向自治区发改委申请撤下“信用中国(广西)”和“信用中国”网站上的相关公示信息。
三、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机制
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按申请流程(见附件2)向梧州市信用办申请进行信用修复。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者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收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完善“双公示”信息在“信用中国(广西梧州)”网站公示管理机制的通知》
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18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