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不良服务记录名单制度的通知梧公运城客〔2016〕14号
发布时间:2018-06-29 发布部门:信用梧州
梧公运城客〔2016〕14号
关于建立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不良服务
记录名单制度的通知
市内各出租汽车公司:
根据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梧州市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方案(2013年—2019年)》的相关要求,为提高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素质,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健康发展,决定建立梧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不良服务记录名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所有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各出租汽车公司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的内容制定本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内容包括:名单录入标准、惩罚措施、名单消除期限等,并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对被列入不良服务记录名单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各出租汽车公司应及时上报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送我市其他出租车公司。
四、对被列入不良服务记录名单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处理,各公司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处理,我处将按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五、被列入不良服务记录名单的驾驶员,有效期由各出租汽车公司自行决定,不宜超过5年。
附件:梧公运城客【2016】14号:关于建立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不良服务记录名单制度的通知
梧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201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