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他人信用卡牟利
日前,岑溪市法院依法对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的莫某洲等九人判处刑罚。
从2018年7月开始,莫某洲在岑溪市组织他人办理银行卡,然后从他人手中收购银行卡转卖给上线人员,从中牟利。不久,莫某洲的胞弟莫某严加入从事银行卡买卖活动,具体由莫某洲负责与上线人员联系、结算款项,莫某严负责发动下线人员办理银行卡并与办卡人员对接,汇总登记办卡情况。
在莫某洲、莫某严的带动下,黎某源、陈某琪、胡某丽、余某旺、莫某林、胡某碧、莫某池等人出卖自己的银行卡,并积极发动人员办理银行卡,收购后转卖给莫某洲和莫某严,从中获取利益。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洲、莫某严、黎某源、陈某琪、胡某丽、余某旺、莫某林、胡某碧、莫某池以牟利为目的,买卖他人银行卡,其中,莫某洲、莫某严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黎某源、陈某琪、胡某丽、余某旺、莫某林、胡某碧、莫某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等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莫某洲等九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每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岑溪市法院判决莫某洲等九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不等,处罚金1万元至3万元不等,并对违法犯罪所得款进行追缴,待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